分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总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效力认定规则

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青岛某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某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城阳分公司、青岛某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为样本,围绕分公司签约时约定由总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效力问题,系统解析“实际联系”标准在约定管辖中的适用逻辑,为合同起草与管辖权抗辩提供明确指引。

在建设工程、材料采购等商事交易中,由分公司出面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义务,而在争议解决条款中约定由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是一种在实践中高度常见、却长期存在争议的做法。青岛某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正是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对该类管辖约定效力作出正面回应的典型入库案例,对统一裁判尺度和规范合同文本具有直接指导意义。

一、案件背景:分公司签约与管辖约定的冲突

某晟建材公司与青岛某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城阳分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采购合同》,约定由建材公司向分公司供应混凝土。合同中明确载明争议解决条款: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即墨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履行后,城阳分公司拖欠货款,某晟建材公司遂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城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城阳分公司及其总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城阳分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合同已明确约定由即墨区人民法院管辖,应当移送审理。

争议由此产生:分公司签订合同,却约定由总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该约定是否有效

二、争议焦点的法律结构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集中于一点:
分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由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要求。

该问题背后,实质涉及三个层面的判断:
第一,分公司是否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地位;
第二,总公司住所地是否与合同纠纷存在实质联系;
第三,该类管辖约定是否可能被认定为“排他性设置管辖”的不当条款。

三、“实际联系”标准的功能性理解

人民法院在裁判理由中,直接援引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明确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在本案中,法院并未将“实际联系”狭义理解为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而是从民事责任最终归属的角度进行实质判断。法院指出,城阳分公司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在对外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最终依法应由其总公司承担。

基于这一法律属性,总公司住所地天然成为与合同纠纷具有实质关联的地点。

“实际联系”的判断,不应停留在交易表层,而应回溯至责任归属层面。

四、分公司法律地位对管辖判断的影响

人民法院在裁判中明确强调,分公司作为非法人组织,其对外签订合同并不改变民事责任的最终承担主体。只要合同纠纷可能涉及总公司责任,总公司住所地法院即与争议存在稳定、客观的联系。

这一判断逻辑,避免了在分公司遍布各地的大型企业集团中,机械限定管辖法院于分公司所在地,导致当事人必须分散诉讼、重复维权的不合理结果。

分公司的“经营前端”属性,决定了总公司并非与争议无关的第三人。

五、对“格式化管辖条款无效”抗辩的回应

在类似案件中,原告常以“该管辖条款系被告单方提供”“限制原告起诉便利”为由,主张管辖条款无效。对此,本案裁判给出了清晰回应。

法院并未简单从是否为格式条款入手,而是回归到法律规定的核心审查标准:是否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是否选择了与争议具有实际联系的法院。

在确认即墨区人民法院与纠纷具有实际联系,且不存在违反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的情形后,法院明确认定该管辖条款合法有效。

协议管辖的效力判断,重在“联系真实性”,而非“便利性偏好”。

六、裁判结论与程序处理逻辑

基于上述理由,城阳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即墨区人民法院管辖。该处理结果,既尊重了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也避免了因主体层级复杂而否定管辖条款效力的简单化做法。

从程序角度看,该裁定并未对案件实体权利义务作出评价,而是通过管辖权审查,先行厘清诉讼路径,体现了程序正义的前置价值。

七、裁判规则的体系化提炼

通过本案,可以提炼出以下具有稳定指引意义的裁判规则:

分公司作为非法人组织签订合同的,其民事责任原则上由总公司承担
合同中约定由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认定为“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
只要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规定,该类管辖约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判断管辖条款效力,应从责任归属和实质联系角度进行审查,而非拘泥于合同签署主体

八、对合同起草与诉讼策略的启示

从合同起草角度看,本案对供应商、施工方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在与分公司签约时,如交易对手为大型企业集团,可通过明确约定由总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为将来可能涉及总公司责任的诉讼预留清晰路径。

从诉讼策略角度看,原告在立案阶段应高度重视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安排,避免在分公司所在地起诉后,因管辖权异议导致案件移送、时间成本增加。

管辖条款的专业性,往往决定了诉讼的起点效率。

结语

青岛某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通过对分公司签约情形下协议管辖效力的明确肯定,细化了“实际联系”标准在企业集团交易中的适用边界。该案不仅统一了相关裁判思路,也为市场主体在合同管理和风险预判方面提供了清晰、可预期的司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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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万松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研究委员会委员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调解中心调解员。自2017年加入德和衡以来,凭借其十余年的丰富法律实践经验,已成为商事诉讼、仲裁以及替代争议解决(ADR)领域的资深专家。在处理复杂的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方面表现卓越,尤其擅长于公司控制权争夺、股权争议、商业地产租赁、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纠纷的解决。曾主办并成功代理过多起疑难、复杂且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其专业能力和经验在法律界内外均得到了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