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未定论状态”当作既定事实传播的商业诋毁认定规则

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浙江苏某股份有限公司诉浙江巴某厨具有限公司、浙江中某厨具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为样本,聚焦企业在维权宣传中将未被司法或行政确认的事实作为既定结论对外传播的法律风险,系统解析商业诋毁的构成要件、注意义务边界及赔偿责任裁量规则,对企业竞争合规与品牌维权具有重要指引意义。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企业通过舆论手段“维权”“发声”已成为常见现象。但如何在正当维权与商业诋毁之间把握边界,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浙江苏某股份有限公司诉浙江巴某厨具有限公司、浙江中某厨具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正是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对这一问题作出系统回应的典型入库案例。该案通过对“未定论状态”信息传播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明确划定了竞争法语境下企业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

一、案件背景:专利纠纷尚未裁判,舆论已先行定性

浙江苏某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在国内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的厨房用具生产企业,其产品“某晶盾不锈钢炒锅”在市场上销量可观。浙江巴某厨具有限公司及浙江中某厨具有限公司同样从事厨具产品的研发与销售,经营“蜂窝不粘锅”系列产品,双方构成直接竞争关系。

在双方尚未就专利侵权问题形成任何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理结论的情况下,巴某厨具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对外集中发布信息:包括在全国性媒体刊登整版广告、召开新闻发布会、在官网及微博、微信公众号持续发布“维权声明”,并通过话题运营方式在社交媒体上制造高热度讨论,核心指向均为“浙江苏某公司抄袭、模仿并侵犯其专利权”。

需要强调的是,在相关言论发布时,巴某厨具公司尚未就案涉专利侵权问题获得任何生效裁判,其专利侵权诉讼反而是在舆论发布之后才提起。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舆论定性明显先于司法定性。

二、争议焦点的法律结构

本案的核心争议集中于一个问题:
企业在尚未获得司法或行政确认的情况下,将其对竞争对手涉嫌侵权的主张,作为既定事实向不特定公众传播,是否构成商业诋毁。

围绕这一问题,裁判需要解决三项关键判断:
第一,案涉信息是否属于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
第二,相关信息是否足以降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第三,发布行为是否超出正当维权与正当竞争的合理限度。

三、商业诋毁的核心不在“是否完全虚假”

人民法院在裁判中首先明确,商业诋毁并不以“完全虚假”为必要条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既包括无中生有的捏造事实,也包括对真实情况的歪曲表达,以及将尚处于争议、未定论状态的事项,包装为已经确认的事实进行传播。

在本案中,巴某厨具公司发布信息的核心表达是“浙江苏某公司已经侵犯其专利权”,而非“其认为存在侵权可能”或“正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侵权争议”。这种表达方式,已经将主观判断与诉讼主张,直接转化为确定性结论,明显超出合理维权陈述的边界。

商业诋毁的认定,关注的是“表达方式是否误导公众”,而非“是否存在争议基础”。

四、未定论状态的信息传播义务更高

人民法院在裁判理由中特别强调,在信息尚未定论的情况下,行为人应当承担更高程度的谨慎注意义务。原因在于,此类信息一旦向不特定公众传播,极易被理解为权威结论,尤其是在通过传统媒体、大型平台及话题运营方式集中扩散时,其社会影响具有不可逆性。

本案中,巴某厨具公司不仅通过自有账号发布信息,还推动多名网络博主在短时间内集中发布高度同质化内容,形成舆论共振效应,显著放大了相关信息的传播强度与误导性。

当“未定论”被当作“已定论”传播,行为本身即具有不正当性。

五、正当维权与商业诋毁的边界划分

针对被告提出的“系正当维权行为”的抗辩,人民法院作出了清晰区分。法院指出,企业依法维护自身知识产权的权利应当受到保护,但正当维权应当遵循两个基本前提:一是事实基础真实、表达克制;二是传播方式合理、必要。

在本案中,巴某厨具公司并非仅向司法机关主张权利,而是选择在诉讼之前,面向社会公众发布带有明显定性判断的言论,且传播范围广、频次高、持续时间长,其行为已不再是“为解决争议而维权”,而是对竞争对手商誉产生实质性冲击。

维权的目的,是解决纠纷,而非先行制造市场压力。

六、连带责任与共同实施行为的认定

本案中,浙江中某厨具有限公司虽未直接发布全部涉案信息,但其在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与巴某厨具公司存在高度交叉混同。人民法院据此认定,两家公司在涉案商业诋毁行为中构成共同实施行为,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认定,体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规制关联企业协同行为方面的穿透式审查思路,防止通过主体分散规避责任。

七、损害后果与赔偿数额的裁量逻辑

在损害后果认定方面,人民法院并未采信“股价已回升”“销量未明显下降”等抗辩理由,而是从商业诋毁行为的传播规模、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及被侵权企业的市场知名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法院认为,在高关注度市场环境中,针对知名品牌集中传播侵权指控,本身即具有显著的负面评价效应。结合恢复商誉所需成本、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属于合理区间。

商业诋毁的损害,并不完全等同于即时可量化的销售损失。

八、裁判规则的体系化提炼

通过本案,可以提炼出以下具有稳定指引意义的裁判规则:

将尚未获得司法或行政确认的争议事项,作为既定事实对外传播的,可能构成商业诋毁
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包括将未定论状态当作已定论事实进行宣传
企业在维权宣传中,应当承担与传播范围相匹配的谨慎注意义务
通过多平台、话题运营方式集中放大不确定信息的,属于加重不正当性的重要考量因素
关联企业协同实施商业诋毁行为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九、对企业合规与律师实务的启示

从企业合规角度看,本案对“舆论维权”提出了明确警示。企业在知识产权纠纷、技术争议中,应谨慎区分“司法表述”与“市场表述”,避免将主张性意见包装为结论性事实。

从律师实务角度看,在为企业设计维权方案时,应当同步评估舆论风险与竞争法风险,必要时对外表达应以“正在诉讼”“尚待认定”等中性措辞为限,防止因表达方式不当而引发反不正当竞争责任。

真正安全的维权,是让裁判先于宣传。

结语

浙江苏某股份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通过对“未定论状态信息传播”的严格规制,清晰划定了正当维权与不正当竞争之间的分水岭。该案不仅为商业诋毁案件提供了高度可复制的裁判逻辑,也为企业在竞争激烈环境下如何“发声”提供了明确、可预期的法律边界,对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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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万松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研究委员会委员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调解中心调解员。自2017年加入德和衡以来,凭借其十余年的丰富法律实践经验,已成为商事诉讼、仲裁以及替代争议解决(ADR)领域的资深专家。在处理复杂的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方面表现卓越,尤其擅长于公司控制权争夺、股权争议、商业地产租赁、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纠纷的解决。曾主办并成功代理过多起疑难、复杂且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其专业能力和经验在法律界内外均得到了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