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接触不等于正当获取:技术秘密“不正当获取”的认定进路

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曹某、王某、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为样本,聚焦“合法接触技术秘密的主体是否仍可能构成不正当获取”这一核心问题,系统解析技术秘密侵权中获取行为的认定逻辑与证明规则,对企业内部人员管理及技术秘密维权具有重要指引意义。

在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中,一个长期存在且极易被误解的问题是:员工因工作原因可以合法接触技术秘密,是否意味着其后续获取、复制、转移该技术秘密的行为当然具有正当性。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正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这一问题作出的具有高度规则价值的入库案例。该案通过对“合法接触”与“不正当获取”之间界限的精细化区分,纠正了实践中将二者简单等同的错误认知。

一、案件背景:核心技术源代码的异常转移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系策略类游戏“龙之世界”项目源代码的权利人,该源代码被认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

曹某、王某均曾系该公司员工,分别担任技术中台负责人及业务负责人,并在任职期间与公司签署了保密、竞业限制及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王某离职后不久成立与原公司经营范围高度重合的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随后,曹某在尚未正式离职期间,通过非公司许可的方式,将承载案涉源代码的程序下载、拷贝并转移至个人控制的电脑中。

案件调查显示,该用于存储源代码的电脑并非公司配备,而是由王某提供资金购置,购置发票的购买方亦显示为新设立的某科技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据此提起诉讼,主张三被告构成对其技术秘密的共同侵权。

本案的关键,并非员工是否“接触过”技术秘密,而在于其“如何获取并处置”技术秘密。

二、争议焦点的法律结构

案件的核心争议集中在以下问题:
在被诉侵权人依法有权接触技术秘密的前提下,其获取、复制、转移技术秘密的行为,是否仍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不正当获取”。

围绕该问题,裁判需要回答三个层次的判断:
第一,合法接触是否当然排除不正当获取的可能性;
第二,判断不正当获取应重点考察哪些行为要素;
第三,多主体协同行为下,侵权责任如何分配。

三、“合法接触”并非当然免责事由

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明确指出,是否具有合法接触权限,并不能当然决定获取行为的正当性。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非法获取行为,并不限于对“无权接触者”的限制,也同样适用于依法接触技术秘密但违反保密义务、突破合理使用边界的主体。

换言之,合法接触只是前提条件之一,而非当然的免责通行证。即便员工在履职过程中可以接触技术秘密,其获取方式、获取目的以及获取后的处置行为,仍需接受合法性审查。

合法接触解决的是“能否看到”,不正当获取审查的是“能否这样拿走”。

四、不正当获取的核心判断标准

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并未机械比对行为是否符合“盗窃、胁迫”等传统模式,而是从实质风险角度出发,构建了更具解释力的判断框架。

法院强调,应当综合审查以下关键因素:
获取技术秘密的真实意图是否偏离履职需要;
获取方式是否违反公司内部管理规则或保密约定;
获取后的处置行为是否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权利人丧失对技术秘密的有效控制。

在本案中,曹某在尚未离职前即分阶段实施下载、转移源代码的行为,并刻意删除日志、篡改记录,其行为明显不符合正常履职逻辑。相关行为客观上已经使案涉源代码脱离权利人控制,产生被披露、被使用的重大商业风险。

是否实际使用,并非判断不正当获取的必要条件。

五、“尚未使用”不等于“未侵权”

一审法院曾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已经实际使用或披露案涉技术秘密,因此未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观点作出明确纠正。

裁判指出,技术秘密侵权中的“不正当获取”本身即是一种独立侵权形态,其危害性在于破坏权利人对技术秘密的控制状态。一旦获取行为已经完成,并造成控制风险,即使尚未进入实际使用阶段,亦不影响侵权成立。

技术秘密保护的核心,是控制权,而非结果损害。

六、多主体协同行为的共同侵权认定

在责任主体认定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对“个人行为”与“法人行为”作出了穿透式分析。王某虽系自然人,但其在教唆、资助曹某获取技术秘密的过程中,既体现个人意志,也体现新设公司谋取竞争优势的法人意志。

同时,案涉电脑的购置资金来源、发票主体及行为指向,均表明某科技公司系技术秘密获取行为的直接受益者。法院据此认定,曹某、王某与某科技公司之间存在明确的意思联络和分工协作,构成共同侵权,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员工实施的不正当获取,并不能隔离法人责任。

七、裁判规则的体系化提炼

通过本案,可以提炼出以下具有高度稳定性的裁判规则:

依法有权接触技术秘密的主体,仍可能构成不正当获取
判断不正当获取,应综合考察获取意图、获取方式及后续处置行为
是否实际披露或使用,并非不正当获取成立的必要条件
导致或可能导致权利人丧失技术秘密控制权的,即可认定侵权
员工、关联个人与新设公司协同行为的,可构成共同侵权

八、对企业管理与律师实务的启示

从企业管理角度看,本案提示企业应当通过制度、技术和流程多维度强化技术秘密保护,例如限制代码下载权限、完善日志审计机制、强化离职前审查流程,以降低“合法接触转化为不正当获取”的风险。

从律师实务角度看,在代理技术秘密案件时,应当将举证重点从“是否已经使用”前移至“是否已经失控”,围绕异常下载、设备异常、行为时间点等客观事实构建完整证据链。

技术秘密侵权案件的胜负,往往决定于“获取阶段”,而非“使用阶段”。

结语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通过对“合法接触≠正当获取”这一关键命题的系统阐释,显著提升了我国技术秘密司法保护的精细化程度。该案不仅统一了裁判尺度,也为企业内部合规管理和技术秘密维权提供了清晰、可操作的司法指引,在当前高流动性技术人才环境下,具有尤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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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万松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研究委员会委员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调解中心调解员。自2017年加入德和衡以来,凭借其十余年的丰富法律实践经验,已成为商事诉讼、仲裁以及替代争议解决(ADR)领域的资深专家。在处理复杂的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方面表现卓越,尤其擅长于公司控制权争夺、股权争议、商业地产租赁、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纠纷的解决。曾主办并成功代理过多起疑难、复杂且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其专业能力和经验在法律界内外均得到了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