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被告被监禁”是一个看似明确、实则容易被误用的特殊管辖连接点。实践中,部分法院在面对共同被告案件时,只要发现其中一名被告被羁押,便机械适用“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则,进而引发移送、指定管辖等程序反复。谭某诉吴某、雒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正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入库案例形式,对该问题作出的规范性澄清。
一、案件背景: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的管辖争议
原告谭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取得生效判决,但债务人吴某长期未履行清偿义务。谭某认为,吴某与其配偶雒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恶意通过离婚方式将共同房产分割给雒某,损害了其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遂依法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谭某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房产分割行为无效,并判令雒某在房屋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案件立案后,南岸区法院查明,被告吴某在起诉时被羁押于重庆市永川监狱。
基于该事实,南岸区法院认为案件属于“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遂裁定将案件移送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江北区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逐级报请指定管辖,最终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移送裁定,确定仍由南岸区法院管辖。
本案的矛盾焦点,并不在实体权利,而在程序规则的适用边界。
二、争议焦点的法律结构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
在共同被告的民事诉讼中,仅有部分被告被监禁的,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从而适用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特殊规则。
该问题实质涉及三个层次的判断:
第一,“被监禁的人”这一表述是否要求所有被告均处于被监禁状态;
第二,该特殊管辖规则的制度目的何在;
第三,在不适用该条款时,应当如何回归一般管辖或特别管辖规则。
三、“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的规范目的
人民法院在裁判中首先从规范目的出发,对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作出功能性解释。该条规定之所以赋予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权,是基于以下现实考量:当被告因被监禁而客观上无法自由行动、参与诉讼时,如仍要求原告到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起诉,可能造成明显的诉讼不便。
因此,该条款本质上是一项以减轻原告诉讼负担为目的的例外性管辖规则,并非当然适用于一切存在“被监禁被告”的案件。
例外规则的适用,应当严格限于其制度目的所覆盖的情形。
四、共同被告情形下的严格适用标准
针对本案情形,人民法院明确指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的“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应当理解为全部被告均处于被监禁状态的案件。
在共同被告中,仅有部分被告被监禁的情况下,其他未被监禁的被告仍具备正常参与诉讼的能力,案件整体并不存在因被告客观状态而导致的诉讼障碍。在此情形下,若仍适用原告住所地管辖,反而可能偏离一般管辖规则,造成管辖连接点的不当扩张。
“部分被监禁”,并不等同于“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
五、本案中一般与特别管辖规则的回归
在否定适用第二十三条的前提下,人民法院进一步审查案件应当适用何种管辖规则。本案案由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类案件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查明,被告雒某的户籍所在地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南岸区,而南岸区法院正是原告最初起诉的法院。因此,由南岸区法院行使管辖权,既符合被告经常居住地的连接点要求,也未对原告或被告造成不合理的诉讼负担。
否定特殊管辖,并不意味着管辖失序,而是回归规则本位。
六、对基层法院常见误区的纠偏意义
从裁判效果看,本案具有明显的“纠偏”功能。在实践中,一旦出现被告被羁押的事实,部分法院容易出于程序谨慎或责任规避心理,倾向于适用原告住所地管辖,以避免后续程序风险。
但该做法若缺乏对被告数量、案件整体结构的区分,容易导致案件在法院之间反复移送,不仅延长审理周期,也增加当事人的程序成本。
本案通过明确“全部被告被监禁”这一适用前提,为基层法院提供了清晰、可操作的判断标准。
七、裁判规则的体系化提炼
通过本案,可以提炼出以下具有稳定指引意义的裁判规则:
民事诉讼法关于“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的特别管辖规则,属于例外性规定,应从严适用
共同被告中仅部分被告被监禁的,不适用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规定
在不适用该特别管辖规则的情况下,应当依法适用一般管辖或相应的特别管辖规则
判断管辖权时,应当结合案件整体诉讼结构,而非孤立审查单一被告状态
八、对管辖权异议与律师实务的启示
从律师实务角度看,本案对管辖权异议的提出与应对具有直接指导意义。在共同被告案件中,代理人不宜简单以“存在被监禁被告”为由主张适用原告住所地管辖,而应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全部被告被监禁”的严格条件。
同时,对于被不当移送的案件,及时通过管辖权异议、报请指定管辖等程序手段纠正错误管辖,有助于避免案件长期停滞在程序阶段。
精准理解管辖规则,是程序性胜负的重要起点。
结语
谭某诉吴某、雒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通过对“部分被告被监禁”情形下管辖规则的明确否定,细化了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适用边界。该案不仅有助于统一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偏差,也为当事人和律师在处理复杂主体结构案件时,提供了清晰、可预期的程序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