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停工楼盘执行案件中交叉执行的适用:执行案件中的规则边界

针对涉停工楼盘案件牵扯面广、地方利益牵连复杂、资产众多等特点,执行中应该积极开展省市域内交叉集中执行,将众多法院系列案件集中到一个法院执行。要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积极引入第三方重组,盘活停工楼盘,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要形成工作专班,集中债务处置,进行债务锁定,做出合理分配方案,稳妥开展善后。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7-5-101-009

原案例标题:上海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系列执行实施案

裁判要旨概括:涉停工楼盘执行案件中交叉执行的适用

一、问题的提出:执行程序中的权利边界不能只看表面事实

执行案件看似进入了生效裁判兑现阶段,但在财产处置、案外人异议、拍卖成交、款项分配等环节,仍然会不断出现实体权利与程序效率之间的张力。人民法院既要保障胜诉债权尽快实现,也要防止执行措施突破法律边界,损害案外人、竞买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之所以具有入库价值,正是因为它并非简单解决个案执行措施是否妥当,而是围绕执行程序中某一类高频争议,明确了法院审查的基本尺度:执行不能机械推进,也不能被形式抗辩轻易阻断;关键在于识别权利基础、证据强度与程序功能之间的关系。

二、基本案情:争议如何进入执行审查程序

上海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集团)系以房地产开发为主业的民营企业,另有舜某大酒店、舜某房产、某物业公司、某游艇俱乐部等10余家关联企业。自2007年起,某置业集团开发的舜某大酒店房地产项目开始停工。此外,某置业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牵涉大量银行、企业、个人债务,数额巨大,还存在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保金等问题。涉诉标的合计12.24亿元,非诉债务6061万元,合计总债务12.84亿元。 涉某置业集团的案件时间跨度较长、关联企业众多、债务关系繁杂,且该系列案件涉讼法院遍布上海市各辖区,涉案人数众多,导致后续强制执行难度极大。执行中,经查,某置业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对涉案停工楼盘及相应地块即青浦区公园路某地块60亩土地享有土地使用权。某置业集团的债权人普遍强烈要求拍卖涉案停工楼盘及相应地块,进行变现处置。某置业集团法定代表人也曾提出资产重组清偿债务的要求。但因涉案地块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及全市其他法院查封,要处置该地块用于解决上述债务,涉及统一执行、地块确权、在建工程转让、土地规划调整、抵押权涤除、社会债务清偿、政策门槛较多等大量现实问题,故一直处于研判阶段,不具备强制变现的条件。此外,经估算,若停工楼盘直接进行拍卖处置,因涉及税种问题致土地增值税等税费过高,亦不利于债权清偿。 为尽快解决停工楼盘地块的问题,在数次现场勘查及多方反复研讨后,决定将所有关联案件集中到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行,并在依法处置框架下,通过有条件的承债式重组的方式,引入有经济实力并符合资质的第三方承接涉案地块,力争债务基本得到清偿,债权人基本息诉罢访,并使涉案土地及时得到开发。 2021年1月,浙江志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从众多竞争对手中脱颖而出,与某置业集团成功签约涉案地块在建工程转让协议。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5日收到受让方受让资金8个亿。8月4日,所涉地块原舜某大酒店已被正式爆破拆除,该执行案件得到实质性推进解决。

从案情结构看,本案争议并非单纯的事实争执,而是涉及执行程序中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排序:申请执行人关注债权实现,被执行人或相关主体关注财产处置后果,案外人或利害关系人则试图通过程序性主张维护自身利益。法院需要在有限的执行审查框架内,对相关主张是否足以影响执行作出判断。

三、裁判规则:执行审查应围绕权利基础和程序功能展开

针对涉停工楼盘案件牵扯面广、地方利益牵连复杂、资产众多等特点,执行中应该积极开展省市域内交叉集中执行,将众多法院系列案件集中到一个法院执行。要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积极引入第三方重组,盘活停工楼盘,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要形成工作专班,集中债务处置,进行债务锁定,做出合理分配方案,稳妥开展善后。

这一裁判规则提示,执行程序中的审查并非完全形式化。对于可能影响财产处分、款项分配或执行措施继续推进的异议,法院通常需要结合基础法律关系、权利公示状态、履行情况、交易习惯和证据链完整程度进行判断。

但执行审查也有其边界。执行程序不能替代完整实体诉讼,也不能在证据明显不足时作出超出执行依据范围的实体确认。只有当相关权利已经达到足以影响执行的证明程度,法院才会据此调整、限制或中止相应执行措施。

四、律师实务解读:执行案件的核心不是“提出异议”,而是证明异议足以影响执行

从律师代理角度看,执行案件中常见的误区,是把程序性申请等同于实质性权利。无论是案外人异议、利害关系人异议,还是针对拍卖、分配、执行措施提出的程序申请,其成败都取决于背后的权利基础是否清晰、证据是否完整、法律后果是否足以改变执行方向。

如果代理申请执行人,应当重点审查对方异议是否只是拖延执行的策略:其权利是否直接指向执行标的,权利形成时间是否早于查封、抵押、质押或拍卖节点,证据是否存在补签、倒签、单方制作、缺少履行痕迹等问题。若异议缺乏直接权利基础,应当明确请求法院维持执行效率,防止程序被反复消耗。

如果代理案外人或利害关系人,则不能只强调损失或公平感,而应围绕“足以排除、限制或影响执行”的标准搭建证据链。执行异议材料应当尽量做到事实闭环:权利如何取得,何时取得,是否支付对价,是否实际履行,是否具备公示外观,为什么可以对抗当前执行措施。

五、证据组织:执行异议案件最怕只有结论没有链条

执行审查通常节奏较快,法院不会像普通民事诉讼一样给当事人无限补强证据的空间。因此,证据组织应当高度前置。合同、付款凭证、交付凭证、登记材料、权属证明、沟通记录、现场使用状态、第三方证明、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应当按照权利取得、权利持续、权利对抗三个层次排列。

对申请执行人而言,反制异议的证据也同样重要。可以围绕时间节点、交易价格、履行痕迹、关联关系、资金流向、占有状态、公告披露等方面进行拆解。执行案件中的有效反驳,往往不是抽象称对方恶意拖延,而是指出其证据链中无法解释的具体矛盾。

六、程序策略:执行路径与另案诉讼要及时衔接

某些争议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直接解决,例如明显的程序违法、执行标的识别错误、权利外观清楚且证据充分的案外人异议。但也有一些争议,本质上需要通过另案诉讼解决,例如复杂权属争议、基础合同效力争议、债权债务金额争议等。

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尽早判断争议属于执行程序可处理事项,还是需要转入诉讼程序。若应当另诉,却长期在执行程序中反复提交异议,可能延误权利救济;若本可在执行程序中解决,却另案起诉,也可能增加时间成本并削弱执行压力。

七、风险提示:执行阶段的交易安排要接受更严格审视

一旦债务人财产进入执行程序,围绕该财产形成的交易、租赁、转让、抵销、清偿安排,都会受到更严格审查。尤其是发生在查封、评估、拍卖、分配前后的安排,如果缺乏真实履行基础,很容易被法院认定为规避执行。

因此,无论是债权人、债务人、案外人还是交易相对方,都应当重视执行阶段的证据留存和交易合规。任何试图通过形式文件改变执行财产状态的安排,如果没有真实交易和履行事实支撑,都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八、结语:执行案件的胜负,往往取决于细节证据与程序选择

本案再次说明,执行程序并不是简单的“拿到判决后等法院执行”。在财产发现、执行异议、司法拍卖、款项分配等环节,每一个程序节点都可能影响最终回款结果。

对律师而言,办理执行案件应当同时具备债权实现思维和程序攻防思维。既要推动法院高效处置财产,也要准确识别可能影响执行的权利主张;既要反制虚假异议,也要为真实权利保留正确救济通道。只有把事实、证据和程序路径同时做扎实,执行案件才更可能真正实现胜诉权益。

附:案例关键信息

关键词:执行、执行实施、交叉执行、停工楼盘、集中处置、重组

关联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第13条
执行: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8执6809号、7712号、9965号等系列案件

孙万松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研究委员会委员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调解中心调解员。自2017年加入德和衡以来,凭借其十余年的丰富法律实践经验,已成为商事诉讼、仲裁以及替代争议解决(ADR)领域的资深专家。在处理复杂的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方面表现卓越,尤其擅长于公司控制权争夺、股权争议、商业地产租赁、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纠纷的解决。曾主办并成功代理过多起疑难、复杂且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其专业能力和经验在法律界内外均得到了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