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执行中,用人单位以工资数额需扣除税费为由提出异议的审:律师视角下的执行规则解构

执行依据确定用人单位负有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工资等金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执行依据确定的数额执行。用人单位提出其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主张实际支付工资为扣除税费之后的数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7-5-202-048

原案例标题:上海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施某执行复议案

裁判要旨概括:工资执行中,用人单位以工资数额需扣除税费为由提出异议的审查认定

一、问题的提出

执行案件的核心从来不只是“是否有财产”,而是如何在程序合法与债权兑现之间寻找平衡。本案被纳入人民法院案例库,意味着其不仅解决了个案争议,更对同类型案件的执行路径、裁判尺度及实务操作具有示范意义。

二、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31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上海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施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6)沪0104民初21061号民事判决:一、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施某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工资差额102039.80元;二、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施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96000元。后某某公司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6)沪01民终1396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3月17日,施某申请强制执行。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向某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要求某某公司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2017年3月22日,该院作出执行裁定:冻结、划拨、提取某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收入406498.8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某某公司对执行的钱款数额不服,提出书面异议,认为其为施某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且已经税务局确认。若某某公司没有履行代为扣缴义务,将会受到相应惩罚。因此,人民法院实际执行的款项应当扣除某某公司代为扣缴的个人所得税22588.67元,实际执行金额应为378001.23元。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沪0104执异25号执行裁定:驳回某某公司的异议请求。某某公司不服,申请复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沪01执复49号执行裁定,驳回某某公司复议申请,维持(2017)沪0104执异25号执行裁定。

三、裁判规则与逻辑

执行依据确定用人单位负有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工资等金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执行依据确定的数额执行。用人单位提出其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主张实际支付工资为扣除税费之后的数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裁判逻辑来看,法院并非机械推进执行,而是在兼顾执行效率、实体权利保护以及社会效果的基础上进行审查。执行程序虽然强调效率,但并不意味着可以突破权利边界。相反,执行中的权利冲突越复杂,越需要依赖规则化审查。

四、律师实务解构

律师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重点围绕权利基础、证据结构、执行程序节点以及异议风险进行分析。尤其是在执行实施、执行异议、拍卖变价、债权分配等场景下,仅有程序性主张往往不足以改变案件走向,更关键的是证明相关权利足以影响执行。

如果代理申请执行人,应尽量围绕财产控制、执行路径设计、对方异议反制和回款节奏进行布局;如果代理被执行人或案外人,则应当尽早识别是否存在实体争议,并及时通过异议、复议或另案诉讼路径固定权利。

五、实务启示

本案提示,在复杂执行案件中,法院越来越强调“集中处置、程序协同、利益平衡和风险控制”。律师不能只停留在“向法院提要求”的层面,而应当通过证据准备、程序设计和协同治理思维,提高案件推进效率和结果确定性。

六、结语

执行案件的难点,从来不是法条本身,而是如何将法律规则转化为实际回款。本案的裁判思路,对于类似案件中的程序安排、风险预判和代理策略,均具有较强参考价值。

附:案例关键信息

关键词:执行、执行复议、工资、代扣代缴、税费

关联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6条(本案适用的是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第17条、第23条
执行异议: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执异25号执行裁定(2017年4月24日)
执行复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执复49号执行裁定(2017年6月27日)

孙万松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研究委员会委员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调解中心调解员。自2017年加入德和衡以来,凭借其十余年的丰富法律实践经验,已成为商事诉讼、仲裁以及替代争议解决(ADR)领域的资深专家。在处理复杂的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方面表现卓越,尤其擅长于公司控制权争夺、股权争议、商业地产租赁、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纠纷的解决。曾主办并成功代理过多起疑难、复杂且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其专业能力和经验在法律界内外均得到了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