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中,银行账户一旦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内资金通常会被推定为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但是,账户名义并不当然等同于实体归属。对于具有特定来源、特定用途、特定受益人的款项,尤其是社保机构依法拨付的职工工亡待遇,如果能够证明该笔资金已经特定化,且未与被执行人其他资金混同,相关权利人仍有可能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排除执行。
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盖某林、盖某朝等与上海某程文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案,正是围绕“被执行人企业账户内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费能否被执行”展开。该案的裁判价值不在于简单保护死者家属利益,而在于进一步明确了执行程序中判断账户资金能否排除执行的核心标准:资金是否已经特定化,是否能够与被执行人的一般责任财产相区分。
一、案件背景:企业账户被冻结后,社保机构汇入工亡待遇
本案发生在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程序中。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某程文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某鹿温泉旅游度假股份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时,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北某鹿温泉旅游度假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
冻结之后,出现了一个特殊情况:被执行人企业的一名员工盖某平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并被认定为工伤。当地社保机构根据工伤保险经办规定,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费合计885067.48元转入参保单位即被执行人企业的银行账户。由于该账户已被法院冻结,死者近亲属无法取得该笔工亡待遇,于是以利害关系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该笔款项的冻结。
法院最终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账户内885067.48元存款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争议焦点:账户在企业名下,是否当然属于企业责任财产
本案的实务争点可以概括为一句话:款项进入被执行人企业账户后,是否就当然成为可供执行的企业财产?
申请执行人的直观立场并不难理解。法院冻结的是被执行人名下账户,账户内资金从外观上看属于被执行人,执行法院通常可以依法控制并处分。若允许第三人仅以款项用途特殊为由排除执行,可能影响执行效率,也可能增加规避执行的空间。
但死者近亲属的权利基础同样明确。该笔款项并非企业经营收入,也不是企业可自由支配的普通账户资金,而是社保机构根据工伤保险待遇规定,因职工工亡而拨付给死者近亲属的丧葬费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款项之所以先进入用人单位账户,是由于工伤保险经办流程要求,而非因为企业对该款项享有实体权益。
因此,本案的关键不在于账户户名,而在于该笔资金能否从账户整体资金中被识别出来,并证明其并非被执行人一般责任财产。
三、裁判规则:特定化资金可以排除执行
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明确,判断案外人对账户资金是否享有阻却执行权益,应综合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资金来源是否清楚。案外人需要证明该笔资金从何而来,是否具有明确、合法、单一的来源。本案中,款项来源于河北省平山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且该中心出具情况说明,确认该款项系盖某平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费。
第二,资金流转过程是否完整。对于账户资金而言,仅主张“这笔钱是我的”并不足够,关键在于能否形成完整的资金流转链条。本案中,社保机构拨付、金额、账户、职工身份、工伤认定及待遇性质均能够相互对应。
第三,资金是否已经特定化。所谓特定化,是指该笔资金能够在账户内被识别、被区分,并具有明确的受益对象和用途。本案中,885067.48元并非企业一般经营资金,而是专门用于向死亡职工近亲属支付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费,具有特定性、封闭性和单一性。
第四,资金是否与被执行人其他资金混同。如果款项进入账户后长期与企业经营资金频繁往来、无法识别余额对应关系,则排除执行的难度会明显增加。本案中,法院认可该笔资金可以与被执行人其他资金相区分,故支持案外人异议。
四、实务意义:执行程序不能只看“账户名义”
本案对执行实务有较强的提示意义。执行法院在处理被执行人账户资金时,通常基于账户名义进行控制,这是执行效率的需要。但当第三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并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账户内部分资金具有独立归属或特定用途时,法院仍应进行实体审查,而不能机械地将全部账户余额视为被执行人财产。
尤其是社会保障待遇、人身损害赔偿款、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专项补贴、代收代付款等特殊资金,本身可能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保障属性或专款专用属性。若这些款项只是基于行政经办、代收代付或结算安排进入被执行人账户,并不意味着被执行人取得了可对外清偿普通债务的财产权。
从执行秩序角度看,本案并不是否定对企业账户的执行,而是提示执行法院和当事人:对账户资金的执行,应当区分一般责任财产与特定化财产。只有属于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部分,才应作为强制执行对象。
五、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时,应当如何组织证据
本案对律师办理类似执行异议案件具有直接参考价值。若案外人主张账户内资金应排除执行,不能只强调款项用途特殊,而应围绕“特定化”构建证据体系。
首先,应取得付款主体出具的书面说明或证明文件,明确款项名称、金额、支付依据、支付对象及支付路径。比如本案中的社保机构情况说明,就是证明款项性质的关键证据。
其次,应提交完整的银行流水,证明该笔款项的到账时间、到账金额、付款主体及账户信息,并尽可能证明到账后未发生混同或已能明确识别对应余额。
再次,应提供基础权利文件。例如工伤认定决定、社保待遇核定材料、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等,用以证明案外人确系该笔待遇的实际权利人或受益人。
最后,应在异议请求中准确表达为“中止或解除对特定金额资金的执行”,而不是笼统要求解除整个账户冻结。这样更符合比例原则,也更容易被法院接受。
六、对申请执行人的风险提示:不能忽视账户内特殊资金属性
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本案同样具有警示意义。在发现被执行人账户有资金进入后,应及时核实资金来源和性质。如果该款项明显来源于社保待遇、专项补贴、代收款或其他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即使账户名义属于被执行人,也并不当然能够最终受偿。
在执行策略上,申请执行人应关注被执行人的一般经营账户、应收账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等普通责任财产;对于存在明显权属争议或专款专用属性的账户资金,应预判案外人异议风险,避免因执行措施被撤销而增加程序成本。
七、律师总结:特定化,是账户资金排除执行的核心
本案的裁判规则可以提炼为:被执行人账户内资金能否被排除执行,不取决于账户名义本身,而取决于该笔资金是否具有明确来源、特定用途、独立归属,并能够与被执行人其他资金相区分。
对于死者家属而言,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承载基本生活保障和身份利益,不应因经办流程进入企业账户而被企业债权人执行。对于执行法院而言,在保障执行效率的同时,也应避免将不属于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款项纳入执行范围。对于律师而言,办理此类案件的关键,是尽快固定资金来源、流转链条和账户余额状态,以“特定化”为中心完成证据闭环。
这也是该案例进入人民法院案例库的重要价值所在:它为账户资金排除执行案件提供了一个清晰的审查框架,即来源清楚、流转完整、用途特定、未发生混同的特殊资金,可以依法排除强制执行。
关联案例信息
案例名称:盖某林、盖某朝等与上海某程文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案
入库编号:2025-17-5-201-004
裁判要旨:执行中,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企业的银行账户后,社保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向该账户汇入被执行人企业的死亡职工的丧葬费及一次性工亡补偿金,用以向死者家属支付;死者家属据此提出案外人异议主张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联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修正)第463条
执行异议: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4执异30号执行裁定(2022年3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