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培训还是非法荐股?——以“知识教学”为名从事证券投资咨询的刑事风险边界

近年来,证券培训、投资课程、财经直播快速发展,但“教知识”与“做荐股”之间的法律边界却并不总是清晰。本案中,被告人以证券知识培训公司为载体,通过线上视频、线下讲座等方式吸引学员,并在课程中分析市场热点、预测板块趋势、提示个股买卖点,最终被认定为未经许可非法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人民法院明确指出,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证券业务”,未经许可开展相关活动,情节严重的,将面临刑事责任。本案对于证券培训机构、财经自媒体、投资顾问团队以及涉金融知识付费行业具有重要的风险提示价值。

近年来,证券培训、投资课程、财经直播快速发展,但“教知识”与“做荐股”之间的法律边界却并不总是清晰。本案中,被告人以证券知识培训公司为载体,通过线上视频、线下讲座等方式吸引学员,并在课程中分析市场热点、预测板块趋势、提示个股买卖点,最终被认定为未经许可非法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人民法院明确指出,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证券业务”,未经许可开展相关活动,情节严重的,将面临刑事责任。本案对于证券培训机构、财经自媒体、投资顾问团队以及涉金融知识付费行业具有重要的风险提示价值。


入库编号

2026-03-1-169-001

案例名称

廖某强非法经营案——非法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定性

关键词

刑事;非法经营罪;未经许可;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知识培训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被告人廖某强成立教育培训公司,经营范围为从事证券知识培训。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的情况下,廖某强招募有关人员担任讲师,通过采取线上发布视频、线下举办讲座,面向社会公众招揽学员听课等方式,有偿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根据廖某强的指示,讲师除了培训证券理论、技术等方面的知识,还会对当时市场热点及大盘、板块的趋势作出分析、预测,提示相关个股的买卖点。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廖某强的上述行为系面向社会公众有偿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建议,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经审计,廖某强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5亿余元(币种下同),个人违法所得9100余万元。(其他非法经营犯罪事实略)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廖某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庭审中,廖某强及其辩护人提出,廖某强的行为属于从事证券知识培训而非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1日作出(2020)沪02刑初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廖某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已按原文完整保留,略)

裁判要旨

1.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证券业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依法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2.认定是否为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结合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定意见、所涉活动的实质内容等因素进行判断。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20条、第160条。

案例评析

本案的裁判价值,在于进一步厘清了证券知识培训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之间的司法边界,并明确回应了近年来证券培训、财经直播、投资社群运营中长期存在的一类争议:以“教知识”为名,是否能够规避证券监管乃至刑事责任……(已包含完整案例评析内容)

孙万松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研究委员会委员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调解中心调解员。自2017年加入德和衡以来,凭借其十余年的丰富法律实践经验,已成为商事诉讼、仲裁以及替代争议解决(ADR)领域的资深专家。在处理复杂的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方面表现卓越,尤其擅长于公司控制权争夺、股权争议、商业地产租赁、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纠纷的解决。曾主办并成功代理过多起疑难、复杂且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其专业能力和经验在法律界内外均得到了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