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编号
2026-07-2-029-001
案例名称
陈某和诉北京某技术公司法定继承纠纷案
网络游戏用户死亡后,其网络游戏帐号使用权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依法继承
(民一庭)
关键词
民事;法定继承纠纷;网络游戏账号;虚拟财产;平台义务;遗产
基本案情
2010年4月至2021年7月期间,古某在北京某技术公司运营的某网络游戏平台上,申请实名认证87个游戏账号。申请注册相关账号时,古某与北京某技术公司签署《用户协议》,约定:用户在使用网络游戏过程中所产生并储存于游戏平台中的任何数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账号信息、角色信息、虚拟物品信息、积分信息等数据信息),均属于相关程序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衍生数据;北京某技术公司对上述数据信息拥有所有权,用户在按照本用户协议规定正常使用网络游戏过程中对属于其用户账号的数据信息享有有限使用权;游戏中各种虚拟物品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元宝、金币、银币、游戏币、道具、装备)属于北京某技术公司所提供服务的一部分,其所有权归北京某技术公司所有,北京某技术公司许可用户在遵守法律和本用户协议规定及游戏规则的情况下的使用权。用户在游戏平台注册的账号所有权归北京某技术公司所有,用户仅享有账号的使用权;用户对所持账号产生的行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
2025年5月30日,古某因病死亡。陈某和系古某的母亲,古某的父亲先于古某死亡。施某萍与古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7年7月6日育有一女施某某。二人于2018年11月30日办理离婚登记。施某萍作为施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于2026年4月29日书面声明施某某自愿放弃古某名下游戏账号的继承。
陈某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北京某技术公司配合原告陈某和继承古某名下的案涉87个游戏账号,将游戏账户的实名认证信息变更为原告。
北京某技术公司辩称:依据双方签订的《用户协议》,游戏账号及账号内的虚拟物品的所有权归北京某技术公司所有,用户仅享有有限的使用权。游戏账户继承客体是复合型财产,既包括财产属性,也包含人身属性,不应纳入可继承遗产范围。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4月30日作出(2026)京0107民初3429号民事判决:一、确认被继承人古某名下案涉87个游戏账号的使用权由陈某和继承享有;二、判令北京某技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陈某和将案涉87个游戏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变更至陈某和名下。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网络游戏账号及其对应的游戏角色、虚拟道具、装备、游戏币等均依托网络数据形态存在,具备使用价值与财产价值,属于网络虚拟财产范畴,受法律保护和调整。本案中,古某在注册使用案涉游戏账号过程中,与北京某技术公司签订的《用户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按照该协议,北京某技术公司享有案涉87个游戏账号及对应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古某则享有案涉游戏账号的使用权。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该使用权是否可以作为古某的遗产,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因为并无法律规定网络游戏账号使用权不得继承,故其能否继承,关键在于判断其是否属于与被继承人人身有关的专属性权利,如属于,则根据性质不得继承;如不属于,则可依法继承。具体判断时,可以结合网络游戏账号使用权所涉财产属性、人身属性的具体内容及权重关系综合考虑。一般而言,经过实名认证的网络游戏账户,其使用权与用户之间当然具有一定的人身关联性,但如果该使用权的价值主要体现为所对应的可以流转的游戏角色、虚拟物品等网络数据,所具有的人身关联性只是基于实名验证这一技术管理手段而产生并可通过该手段而变更的,则应当认为该账号使用权不具有类似于身份权、人格权的人身专属性,属于可以依法继承的财产。
本案中,案涉游戏账号虽然为古某实名注册,但相关实名验证仅为平台管理的一种技术手段,其所产生的人身关联性不同于身份权利、人格权利,并未发生不可转移的人身专属性效果,且该游戏账户使用权的价值主要以游戏人物、虚拟物品等可流转的财产利益为核心,故可以作为古某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陈某和继承。北京某技术公司作为游戏平台运营主体,则负有协助变更实名认证信息、保障继承人正常行使账号使用权的法定义务。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网络游戏账号使用权与用户之间的人身关联性,如果只是基于实名验证这一技术管理手段而产生并可通过该手段而变更,且账号使用权价值主要体现为所对应的可以流转的游戏角色、虚拟物品等网络数据的,则应当认为该账号使用权不具有类似于身份权、人格权的人身专属性,属于可以依法继承的财产。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7条、第465条、第1122条、第1124条
一审: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6)京0107民初3429号民事判决(2026年4月30日)
案例评析
数字遗产争议首先要确定被继承人究竟享有什么权利。本案用户协议把账号及相关虚拟物品的所有权归于平台,用户享有有限使用权。法院并未否定这一协议安排,也没有将账号所有权直接判归继承人,而是确认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若起诉时把所有权、使用权和账号控制权限混为一谈,容易使请求与真实权利基础错位。
实名认证所形成的人身关联,与性质上不得转移的人身专属性并非同一概念。姓名和身份信息用于平台管理,可以通过技术措施变更,并不当然使账号利益等同于身份权或人格权。本案还考察了游戏角色、虚拟物品等可以流转的数据所体现的财产价值。这一判断需要结合账号内容与权益性质完成,不能概括成一切实名网络账号都能按同样方式继承。
诉讼证据应分别说明死亡及继承关系、被继承人对具体账号享有的权利,以及拟继承利益的内容。账号清单、实名登记、用户协议及平台提供的相应数据,能够帮助将继承标的具体化。这里是作者提出的举证建议,账号实际价值不一定只能用充值金额衡量;充值记录也不能单独证明全部账号权益归属于某人。
平台以自己拥有所有权为由拒绝协助,没有回应用户使用权能否继承这一独立问题。对平台而言,审核继承材料、避免错误移交与协助合法继承并不矛盾。律师可以将确认使用权与要求变更实名认证分别列明,使裁判能够落到具体账号和操作事项上;不宜笼统要求交付平台全部后台数据或其他用户信息。
本案共涉及87个账号,判令平台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变更实名信息。数量和期限都是个案内容,不能移用于其他纠纷。执行层面还应核对账号标识是否准确、权利确认范围是否清楚,以及平台协助事项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关于服务持续提供和账号使用规则的其他争议,本案并未一并解决,继承结论不意味着用户可以摆脱原协议全部限制。
案情记载另一继承人的法定代理人提交放弃继承声明,这只是本案的程序及事实背景。文章不应据此推导出监护人代未成年人放弃财产利益当然有效,更不能将该声明作为其他数字遗产案件的通用做法。存在多个继承人时,应另行审查权利主体、继承份额和未成年人利益保护,避免把便于平台移交当作牺牲其他继承人权益的理由。
本案提供的实务路径,是把账号背后的具体财产利益与实名管理措施分开分析。对以可流转虚拟物品价值为核心、实名关联可以变更的账号使用权,继承保护具有明确基础;对包含其他强烈人身属性或第三人权益的网络服务,则仍需个别判断。准确限定所请求的权利与平台协助内容,比笼统宣称数字账号都属于遗产更有诉讼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