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编号
2026-09-2-189-001
案例名称
上海某铁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游戏角色设计信息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信息,在符合法定要件时,可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民三庭)
关键词
民事;侵害商业秘密;经营信息;游戏角色设计信息
基本案情
上海某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铁公司)系一款银河冒险策略游戏(以下简称案涉游戏)的运营方。案涉游戏获得过诸多奖项,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拥有数量可观的玩家与粉丝群体。某铁公司对案涉游戏持续进行开发、更新,定期新增角色、场景、剧情等游戏内容,以提升游戏关注度和玩家游戏体验。在相关版本上线前,某铁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邀请包括陈某在内的多名玩家参加游戏内测并签订《保密协议》,约定测试人员应对测试内容保密且参与测试时不得携带任何具有摄影、录像功能的电子设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披露因参与测试而获取的相关保密信息等。内测期间,陈某违反《保密协议》,擅自使用隐藏携带的手机对测试内容和画面进行拍摄、录制,并多次向他人披露案涉游戏尚未发布的角色实机形象、技能效果与数据等。某铁公司以陈某的行为侵害其享有的商业秘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29日作出(2024)沪0115民初38294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陈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某铁公司享有的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告陈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铁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万元;三、被告陈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社”APP上发布声明消除影响,持续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四、驳回原告某铁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游戏角色设计信息是否属于纳入商业秘密范畴保护的经营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九条第四款规定了商业秘密的概念,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2025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四款沿用了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第一条又进一步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作出界定:“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技术信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
据此,商业秘密一般包括两种类型:一类是技术信息,指服务于技术研发、产品制造、技术实现等与技术有关的信息;另一类是经营信息,指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用于经营活动的信息,核心在于服务企业的市场经营、竞争与交易。游戏定期更新版本,新增角色、场景、剧情,是游戏市场的一种特色经营模式,能够为经营者带来营业收入并增强竞争优势,相关游戏角色设计信息体现了权利人在设计风格、审美选择、画面呈现效果等方面的独特创意,需要付出宝贵的创意劳动和持续投入,应属于与经营活动相关的创意、数据类经营信息。在其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等法定要件的情况下,可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依法保护。
本案中,案涉游戏角色设计信息包括游戏更新的角色实机形象、技能效果与数据等,是某铁公司游戏运营的重要信息,体现了其持续开发、更新游戏以提升玩家体验所付出的创意劳动和积极努力,能够为其带来流水收益和市场竞争优势,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项下的经营信息。同时,该信息在陈某对外披露时尚未公开,不被公众所知悉;而且关系到新版本游戏的神秘感和新鲜感,有助于提升游戏的知名度、下载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某铁公司已与陈某签订《保密协议》,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综上,法院认定案涉游戏角色设计信息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
裁判要旨
权利人合法享有的游戏未公开角色设计信息,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项下的经营信息。在其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等法定要件的情况下,可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本案适用的是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第1条、第3条、第5条、第7条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5民初38294号民事判决(2024年7月29日)
案例评析
游戏开发中的创意成果并非只能通过著作权保护。本案把尚未公开的角色实机形象、技能效果及数据作为经营信息审查,关注其在版本更新、玩家体验及商业安排中的价值。认定经营信息,不要求信息本身必须是一套技术方案;但商业价值也不能仅由开发投入推定,还应说明相关信息为何能够形成竞争利益,以及未经授权披露为何可能损害这一利益。
保密协议能够帮助证明保密措施,却不能把协议列举的全部内容自动变成商业秘密。权利人仍须明确要求保护的具体信息,说明披露时其未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已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代理时宜区分已经公开的游戏内容、已公布的宣传素材与内测中尚未发布的信息,避免用整个游戏作为笼统的秘密范围。
本案测试人员签署保密协议,且被禁止携带摄影、录像设备,却隐藏携带手机拍摄并多次披露。这些事实把接触来源、保密要求、取得方式和披露行为连接起来。合法获准参加内测,不意味着获准录制或者对外公开;本案重点也不止于取得信息是否不正当,更包括对依法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进行擅自披露。
对版本更新型信息,时间线往往直接影响秘密性判断。可以将内测时间、首次未经授权披露时间、官方预告与正式上线时间分别整理,保留版本材料和传播记录。这属于作者提出的实务建议。某项内容后来正式公开,不当然证明此前披露时已经公知;但后续请求停止披露的范围,也应结合届时仍需保护的信息具体审查。
救济请求应与信息内容及传播影响相匹配。本案同时判令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与合理开支合计50万元,并在特定APP发布消除影响声明。金额、平台与声明期限均为个案裁判内容。律师主张损害时可以说明发布节奏、商业安排和用户体验受影响的具体事实,但不宜把所有经营波动归因于一次泄露,或者编造原文未载的营收数据。
被告答辩可以围绕信息是否已经公开、是否具体可识别、权利基础与保密措施是否对应,以及本人是否实施被指控的披露展开。仅以自己是玩家而非竞争企业否认责任,不能替代对具体行为的说明。另一方面,文章不能据此推导所有讨论角色或转发官方宣传的行为均构成侵害,应准确保留未公开信息与违反保密义务的事实边界。
本案属于商业秘密实体责任的审查;同一游戏相关的诉前行为保全案例则处理紧迫性、损害衡量和临时措施条件。二者可能相互衔接,但获得临时措施并不等于实体责任已经最终成立。对于游戏运营企业,建立清楚的信息分级、内测授权与版本留痕,比只签署覆盖一切内容的保密协议更能支撑精准的司法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