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了无条件赠与,也要审查给付目的——老年人彩礼纠纷的认定与返还

老年人的婚恋给付不必具有传统订婚形式。结合拆迁款、赠与协议与共同购房案例,分析结婚目的的证明、书面约定的评价和返还范围。

入库编号

2026-07-2-012-001

案例名称

张某洪诉经某梅婚约财产纠纷案
涉老年人彩礼纠纷的处理规则
(民一庭)

关键词

民事;婚约财产;老年人;彩礼;赠与协议;给付目的;给付时机

基本案情

2021年,张某洪(化名,男,时年65岁,肢体有残疾)与经某梅(女,时年51岁)在棋牌室打牌相识,双方均系单身,逐渐发展为恋爱关系。期间,经某梅对张某洪多有生活上照料。2023年1月,两人共同生活居住并商讨结婚事宜,张某洪向经某梅银行账户转款人民币141万余元(币种下同)。后经某梅将前述款项中的47万余元购买房屋一套并登记在两人名下。同年2月,双方就前述141万余元中的70万元签订《赠与协议》,载明:张某洪和经某梅系恋爱关系,为了经某梅晚年生活更有保障,特无条件赠与70万元。一个月后,双方就婚后居住地点等发生争执、产生矛盾,最终未能顺利办理结婚登记。后经某梅陆续向张某洪转账10万元,未再返还其他款项。张某洪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经某梅向其返还彩礼,即购买案涉房屋后剩余的94万余元;2.将两人名下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变更为自己单独所有。经某梅辩称:双方并未约定案涉141万余元系彩礼。其中70万元系张某洪赠与经某梅的养老保障,该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交付不可撤销;另外的其他款项已经用于购买房屋和日常生活开销。故请求驳回张某洪的全部诉讼请求。

另查明,张某洪无固定收入,案涉141万余元款项系其获得的部分拆迁款。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日作出(2024)渝0104民初3037号民事判决,经某梅返还张某洪75万元,经某梅协助将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案涉房屋变更为张某洪单独所有。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某洪主张案涉141万元款项属于彩礼应予返还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据此,恋爱关系中一方向另一方给付的财物款项是否属于彩礼,应当综合给付目的、当地习俗、给付时间和方式等因素进行认定。实践中,大部分老年人结婚意在寻找伴侣相互照顾生活起居,通常不太注重通过订婚仪式送彩礼等传统形式,而且为消除对方顾虑,往往还会通过签订赠与协议等方式来给付款项。故人民法院在审查涉老年人的彩礼纠纷时,应当重点审查一方给付款项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并充分考量双方年龄、给付时机、给付金额、婚恋观念等因素进行认定;而不宜仅因双方未举办特定仪式或者签订有书面赠与协议即否认给付款项属于彩礼。彩礼返还范围则应当综合是否办理结婚登记、共同居住生活时间及对缔结婚姻失败的过错等事实合理确定。

本案中,张某洪与经某梅系因打牌相识并发展为恋爱关系。张某洪作为残疾人士生活不便,其在获得拆迁补偿后即向经某梅转款141万余元,还出具《赠与协议》消除经某梅顾虑,意在与经某梅结婚以获得相互扶持和生活照料。张某洪虽未明确写明该款项系彩礼,但该款项给付目的是促成双方缔结婚姻、给付时机是双方商讨结婚事宜期间、符合恋人之间为使对方对婚姻更有信心和婚后生活更有保障作出给付的婚俗习惯、金额亦明显远高于一般性的节日礼金或日常消费支出。因此,经某某仅以张某洪已出具案涉《赠与协议》并实际支付70万元后不得撤销为由进行抗辩不能成立。法院综合张某洪、经某梅年龄、案涉款项给付目的、时机、金额、老年人婚恋观念及彩礼支付习惯等,依法认定案涉141万余元转款属于彩礼。综合考量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居住时间较短等事实,除经某梅已自行返还张某洪10万元外,法院判令经某梅仍应向张某洪返还75万元并将双方购置的案涉房屋(时价47万元)变更为张某洪个人所有。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审查涉老年人的彩礼纠纷时,应当重点审查一方给付款项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并充分考量双方年龄、给付时机、给付金额、婚恋观念等因素进行认定;而不宜仅因双方未举办特定仪式,或者签订有书面赠与协议即否认给付款项属于彩礼。彩礼返还范围则应当综合是否办理结婚登记、共同居住生活时间及对缔结婚姻失败的过错等事实合理确定。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第3条、第6条

一审: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2024)渝0104民初3037号民事判决(2024年9月2日)

案例评析

本案最有价值的争点,是书面赠与协议与实际婚姻给付目的之间如何评价。协议载有无条件赠与70万元的文字,但法院没有孤立地以这几个字结束审查,而是将转款时机、商讨结婚、共同生活、金额及当事人处境综合考虑。这并不意味着赠与协议在恋爱关系中没有效力,而是提示合同名称和个别条款需要放回真实交易背景解释。

老年人婚恋安排可能更重生活照料与相互扶持,未必举行传统订婚仪式。本案一方65岁、肢体残疾、无固定收入,给付资金来源为部分拆迁款,款项又发生在共同生活并商议结婚期间。上述事实帮助法院判断结婚目的,不能被转换成老年人或残疾人给付款项都推定为彩礼的规则。具体案件仍应由证据说明给付与缔结婚姻之间的联系。

代理给付人时,可以围绕商谈婚姻的通信、转款时间及用途、共同购房与生活安排组织证据,并说明书面协议为何是在该背景下形成。这属于基于本案提出的举证建议。仅在关系破裂后声称当初为了结婚,未必足以否定清楚的其他给付目的;金额较大也只是综合因素,不能单独替代目的证明。

代理收款人时,应正面解释书面安排、实际履行与款项用途,说明哪些属于独立赠与、哪些是日常共同消费、哪些已经用于共有财产。本案不能支持只凭协议写了赠与就当然排除彩礼审查,也不能支持给付人把相处期间所有支出一并要求返还。将不同款项分类核对,可以避免双方围绕一个总金额提出互不对应的主张。

彩礼认定与返还范围是两个步骤。即使属于彩礼,仍须结合登记情况、共同生活时间、实际使用和双方过错等因素确定返还。本案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法院综合处理款项和房屋,并没有宣告未登记必然全部返还。办案中应将已返金额、剩余资金与购房支出放在同一对照中,防止把已经返还或已经处理的财产重复计算。

原文记载总转款141万余元、购房47万余元、先前返还10万元,最终判令再返75万元并协助房屋归给付人。款项均有余数或个案综合考量,不宜据此精确反推出统一返还比例,也不能把房屋登记为共有理解为最终不得调整。房屋处理请求应明确协助变更事项,并核查是否涉及案件以外的权利限制。

老年婚恋中,给付可能没有传统仪式形式,书面赠与条款也需要结合具体目的作实质审查。预防争议时,当事人可尽量写清独立赠与、婚姻条件安排、生活支出及购房权益之间的关系。律师应帮助双方形成可理解的真实约定,不能承诺仅加上无条件三个字,就能排除法院对具体给付目的及返还范围的审查。

孙万松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研究委员会委员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调解中心调解员。自2017年加入德和衡以来,凭借其十余年的丰富法律实践经验,已成为商事诉讼、仲裁以及替代争议解决(ADR)领域的资深专家。在处理复杂的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方面表现卓越,尤其擅长于公司控制权争夺、股权争议、商业地产租赁、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纠纷的解决。曾主办并成功代理过多起疑难、复杂且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其专业能力和经验在法律界内外均得到了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