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藏匿子女可以申请禁令——婚姻身份权利的及时保护与请求设计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也不能通过抢夺藏匿子女排除另一方的抚养保护。结合三个月婴儿被藏匿案例,分析紧迫性、身份权利保护和可执行的禁令内容。

入库编号

2026-14-2-482-001

案例名称

于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
夫妻一方擅自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有权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民一庭)

关键词

民事;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监护权;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

基本案情

申请人于某(女)与被申请人张某(男)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24年8月生育婚生女张某某。张某某出生后,一直由于某母乳喂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某和张某发生矛盾,后张某2024年11月在未与于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从于某处强行将仅3个月大的张某某抱走、藏匿。于某多次提出要见张某某,以对其进行母乳喂养,均遭到张某拒绝。为确保张某某健康成长,于某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禁止张某藏匿婚生女张某某,即张某应当如实告知申请人于某婚生女张某某的具体住址并配合申请人于某抚养哺育婚生女张某某。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29日作出(2024)苏0830民保令2号民事裁定:禁止张某藏匿张某某,即张某应当向于某如实告知张某某的具体住址并配合于某抚养哺育张某某。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夫妻一方擅自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是否有权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这是民法典关于人格权侵害禁令的规定。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条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婚姻家庭中的身份权,如夫妻一方基于婚姻家庭关系对未成年子女享有的抚养、教育、保护权,可参照适用民法典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而获得保护。实践中,夫妻一方擅自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导致另一方无法行使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且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造成严重影响的,另一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责令抢夺、隐匿方停止相关行为。

本案中,张某擅自抢夺、藏匿尚在哺乳期的张某某,导致于某被迫中断母乳喂养,若不及时制止,既对于某在母乳哺育阶段抚养、保护张某某的权利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也对张某某的健康成长造成严重影响。故对于某提起的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需要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已肯定、吸收上述实践做法,该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擅自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导致另一方无法行使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且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造成严重影响,另一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7条、第1001条、第105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第12条

案例评析

本案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院没有等待双方先完成离婚诉讼或最终确定直接抚养安排,再回应藏匿子女造成的现实损害。父母双方平等享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义务,其中一方不能通过先抢走、再拒绝告知住所形成单方排除另一方的状态。及时制止与最终安排抚养关系,是不同层面的司法任务。

人格权侵害禁令在本案中的适用,建立在婚姻家庭身份权利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人格权保护规定的基础上。它不是把监护关系简单改称为一般人格权,而是针对正在发生的阻碍抚养保护行为提供停止措施。代理意见应说明受到妨碍的具体权利、抢夺藏匿的事实及不及时制止的损害,不能只因为双方存在抚养意见分歧就请求禁令。

三个月婴儿一直由母亲母乳喂养,被强行抱走后,母亲多次要求见面哺育遭拒,是本案紧迫性的重要事实。中断哺育对母亲履行保护职责和婴儿成长产生现实影响。其他案件不必具有相同哺乳情节,但仍需具体说明儿童的照护、健康与生活需要,不能只以申请人想念子女的感受替代对损害及必要性的论证。

请求内容应当具体到可履行的行为。本案裁定要求如实告知子女具体住址并配合抚养哺育,回应的是信息隐匿和照护阻断。笼统请求禁止侵权,可能难以转化为实际保护;但请求也不宜超过所需范围,把临时禁令写成未经相应审理的永久抚养权判决。律师应将制止藏匿、恢复联系及具体照护需求分别表达。

证明材料可以围绕父母子女关系、既有照护、强行带离经过、拒绝告知或拒绝配合以及现实照护影响组织。这是基于本案提出的证据建议。对于通信与交接情况,应保存完整记录,避免仅凭一段缺少语境的对话推定抢夺。申请人如已掌握能够说明子女生活需求的材料,也应客观提交,不宜夸大或补写未经确认的医疗风险。

被申请人可以就藏匿是否存在、申请人权利受到何种影响以及措施范围提出实质答辩,但不能只凭自己也是父母一方就否认另一方权利。确有儿童安全或照护争议,应提供具体材料并通过适当程序处理,不应把长期隐藏孩子当作取得诉讼优势的方式。代理工作应围绕儿童现实利益展开,减少双方对抗对其照护安排的进一步冲击。

原文说明2025年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已吸收相应实践做法,阅读时应区分2024年裁定的既有依据与后续规则,而非倒置其形成顺序。常规探望安排与藏匿期间的紧急保护不同,及时禁令的请求尤其需要明确具体停止内容。禁令保护不替代最终抚养关系判断,却能避免在等待最终裁判时,亲子照护利益继续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孙万松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研究委员会委员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调解中心调解员。自2017年加入德和衡以来,凭借其十余年的丰富法律实践经验,已成为商事诉讼、仲裁以及替代争议解决(ADR)领域的资深专家。在处理复杂的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方面表现卓越,尤其擅长于公司控制权争夺、股权争议、商业地产租赁、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纠纷的解决。曾主办并成功代理过多起疑难、复杂且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其专业能力和经验在法律界内外均得到了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