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机构欠薪如何分类清偿——监管合规、业绩挂钩与职工债权顺位

信托机构薪酬不能一律按职工债权优先。结合破产清算案例,分析固定与激励薪酬的实质、监管要求及普通债权和不予确认的区别。

入库编号

2026-08-2-461-001

案例名称

新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案
信托机构破产清算中欠付职工工资的审查处理
(民二庭)

关键词

民事;申请破产清算;信托机构;职工工资;业绩挂钩;金融监管政策;职工债权;普通债权

基本案情

1986年,新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某信托公司)成立。2020年7月,因新某信托公司出现信用风险,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决定对新某信托公司实行接管。后因信用风险未能解除,经银保监会同意,新某信托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022年7月6日,法院裁定受理新某信托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审理期间,管理人对职工债权进行调查发现,新某信托公司职工工资实行“固定薪酬+高额激励性薪酬”的模式,激励性薪酬与业绩挂钩。经统计,新某信托公司欠付261名职工与业绩不挂钩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0.68亿元、经济补偿金0.24亿元、其余激励性薪酬2.7亿元。经核查,管理人确认基本工资、与业绩不挂钩的绩效奖金以及经济补偿金属于职工债权,其余激励性薪酬未予确认。职工就前述2.7亿元激励性薪酬进行了申报,法院依法确认前述激励性薪酬中符合监管政策的1.78亿元属于合理部分,可作为普通债权进行清偿。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2022)渝05破237号之六民事裁定,终结新某信托公司破产清算程序。2024年12月27日,新某信托公司被注销登记。

裁判理由

本案的主要问题为:信托机构欠付的职工工资,如何确定清偿顺位。

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银监发[2010]14号)相关规定,信托机构的职工薪酬包括固定薪酬、可变薪酬、福利性收入等,制定的薪酬方案应向监管部门备案,未按规定计发薪酬的依法予以查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3〕22号,2020年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工资作为职工债权优先受偿,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应当按照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前述规定确立了职工债权优先受偿的顺位,目的是维护职工基本生计,但职工工资并非一律纳入职工债权优先受偿,明显超出生存权保护限度的部分则应作为普通债权清偿。由此,信托机构职工薪酬中,符合金融监管政策且不与业绩挂钩的薪酬应当作为职工债权优先清偿,符合金融监管政策但与业绩挂钩的薪酬应当作为普通债权清偿,不符合金融监管政策的薪酬不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本案中,除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依法进行调整外,新某信托公司的职工工资中,符合金融监管政策且不与业绩挂钩的薪酬0.68亿元、经济补偿金0.24亿元,纳入优先受偿的范围;2.7亿元激励性薪酬中,经法院依法确认符合监管政策的1.78亿元,作为普通债权进行清偿,其余不符合金融监管政策的薪酬,不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裁判要旨

在信托机构破产清算案件中,职工享有的符合金融监管政策且不与业绩挂钩的薪酬,可以作为职工债权优先清偿;符合金融监管政策且与业绩挂钩的薪酬,可以作为普通债权清偿;不符合金融监管政策的薪酬,不作为破产债权。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3〕22号,2020年修正)第24条

《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银监发[2010]14号)第5条、第22条、第25条、第26条、第28条第2款

特别程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2)渝05破237号之六民事裁定(2023年12月29日)

案例评析

本案薪酬争议不能只依据工资这一名称确定全部顺位。法院先审查是否符合金融监管政策,再根据是否与业绩挂钩等性质划分清偿。职工基本生活保护与高额激励安排具有不同利益基础,破产程序需要将这些区别落实到具体项目,而不是把工资表中的所有金额都纳入同一优先类别。

名称中带有绩效或奖金,也不能单独决定性质。原文把不与业绩挂钩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纳入职工债权,而另行审查激励薪酬。代理人应核对计发条件、考核机制、合同及方案,说明款项实际对应什么,而非只凭财务科目或单位给出的项目名称作结论。

符合监管政策并且与业绩挂钩的部分,在本案中作为普通债权;不符合相关政策的部分,则未作为破产债权清偿。这是两个不同判断:一项债权顺位较后,仍可能依法受偿;一项不被确认,并不是只是等待普通顺位支付。律师应明确当事人争议究竟在债权成立、金额还是清偿类别,分别准备依据。

本案欠付261名职工的有关薪酬,列示0.68亿元基本及不挂钩薪酬、0.24亿元经济补偿,以及2.7亿元其他激励,后者中1.78亿元被确认为符合政策的普通债权。文章不能用这些整体金额反推每位职工的可得比例,也不能把未确认余额当作每个人统一扣减的数字,个别权利需根据相应记录确定。

管理人调查、职工申报和法院确认之间的材料需要对应。代理时可整理薪酬方案、监管备案或适用要求、考核及计发记录、实际支付和管理人分类结果,这是基于本案提出的实务建议。对结论存在争议,应了解具体程序和期限,不能只以劳动合同约定过就省略金融监管及破产顺位审查。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还受到原文所述特别计算规则调整,其项目不能完全照搬普通员工处理。职务身份、薪酬来源与具体金额应分别核查。与此同时,本案并未为所有行业规定业绩奖金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不能将信托机构的金融监管背景删除后推广到全部企业欠薪。

本案的新增价值,是将信托机构薪酬合规与破产清偿层次联系起来。职工代理需同时说明薪酬依据、性质与所主张的类别;管理人则应提供可核验的分类理由。把债权成立、金额和顺位分开处理,有助于保护合理薪酬利益,也避免高额激励凭项目名称挤占其他债权人的法定受偿空间。

孙万松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研究委员会委员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调解中心调解员。自2017年加入德和衡以来,凭借其十余年的丰富法律实践经验,已成为商事诉讼、仲裁以及替代争议解决(ADR)领域的资深专家。在处理复杂的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方面表现卓越,尤其擅长于公司控制权争夺、股权争议、商业地产租赁、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纠纷的解决。曾主办并成功代理过多起疑难、复杂且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其专业能力和经验在法律界内外均得到了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