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出庭,也可适用小额诉讼——缺席判决的条件与送达审查

小额诉讼并不因被告缺席而当然排除,但金额小也不能取代法定条件。结合过期零食纠纷,分析证据、依法送达及一审终审程序保障。

入库编号

2026-14-2-410-001

案例名称

颜某诉某超市产品责任纠纷案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能否适用缺席判决的审查认定
(民一庭)

关键词

民事;产品责任;小额诉讼;缺席判决;文书送达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22日,颜某在接孩子放学时,在学校附近某超市为孩子购买了数袋零食,其中1包薯条购买价4元,食品包装上记载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12日,保质期为9个月。颜某发现自己买到了过期零食并要求某超市赔偿未果,遂起诉请求某超市返还货款4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诉讼中,颜某提供了产品实物、购物小票、购买商品视频、支付记录等证据。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铜梁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适用小额诉讼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某超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该院依法缺席审理,于2025年6月18日作出(2025)渝0151民初4837号民事判决:某超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颜某货款4元,并赔偿颜某1000元。宣判后,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为: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能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一般条件进行了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修正,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据此,被告缺席,并不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排除性条件,如果根据在案证据即可判定案件符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等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是,需注意的是,在被告缺席情况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会涉及缺席判决问题。《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据此,开庭通知(其中包括传票)依法完成送达,是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缺席判决的前提条件。而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缺席判决的问题,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作明确规定。《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本解释没有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故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缺席判决,也应参照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以开庭通知依法送达为前提条件。

本案中,颜某主张某超市销售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诉请其返还货款4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并提供了产品实物、购物小票、购买商品视频、支付记录等证据,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较小,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条件。铜梁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适用小额诉讼案件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某超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该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缺席判决。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案件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缺席判决。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8条、第147条、第16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修正)第108条、第256条、第261条

案例评析

小额诉讼强调高效处理简单金钱给付纠纷,但程序简化仍需有事实和权利义务基础。本案消费者提供实物、小票、购买视频和支付记录,法院能够根据在案材料判断相应条件。被告缺席并不当然使案件复杂,也不能反过来因为缺席就推定原告全部主张成立。

不出庭与依法送达是不同问题。本案法院向双方送达传票、起诉状及有关程序通知,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才具备缺席审理的相应基础。对于以简便方式发出的通知,不能只凭法院发送过就认为当事人已经收到;送达是否完成,应由确认或其他相应证据说明。

金额小不等于必然适用小额诉讼。除标的额外,还应核对案件事实、权利义务、争议程度及其他法定要求。本案4元退款和1000元赔偿处于具体证据清楚的场景,不应由此推导所有低价食品纠纷都可直接一审终审,尤其不能忽略可能出现的复杂鉴定或其他实际争议。

小额诉讼一审终审使程序告知具有重要意义。原文列示适用程序通知、应诉与举证材料,说明效率并非以省略权利保障为前提。律师协助当事人时,应核对所收到材料和具体程序,及时提交意见,不宜认为不到庭就能阻止案件继续,或在不清楚程序后果时放弃必要回应。

原告仍应完整证明购买关系、商品内容、时间和具体请求。本案经营者缺席,消费者的证据并没有因此变得多余。可以将订单与实物、支付和签收相对应,这是基于本案提出的举证建议。对争议金额的各个项目,也应说明各自基础,避免仅因为对方不答辩就增加没有证据的损失。

法院在本案支持4元退款和1000元赔偿,但裁判要旨主要解决程序问题。该数额不能作为所有食品或产品责任纠纷的通用赔偿标准,也不说明任何包装争议都构成相同违法。文章应将个案实体结果与缺席程序规则区分,防止以程序案例代替对食品责任具体要件的审查。

办理这类案件,可以依次核对是否符合小额程序、相关通知是否依法送达、缺席是否具备条件,以及在案证据能否支持请求。高效裁判并不意味着省略这些步骤。只有将程序入口、送达和实体证明保持一致,才能使一审终审的简化程序同时具备可理解、可核验的裁判基础。

孙万松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研究委员会委员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调解中心调解员。自2017年加入德和衡以来,凭借其十余年的丰富法律实践经验,已成为商事诉讼、仲裁以及替代争议解决(ADR)领域的资深专家。在处理复杂的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方面表现卓越,尤其擅长于公司控制权争夺、股权争议、商业地产租赁、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纠纷的解决。曾主办并成功代理过多起疑难、复杂且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其专业能力和经验在法律界内外均得到了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