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未直接打到孩子,仍影响抚养安排——子女利益与变更抚养关系

抚养判断不能只看收入或离婚协议。结合孕期、哺乳期家暴案例,分析暴力证据、现实照护与优先考虑另一方的规则边界。

入库编号

2026-14-2-022-002

案例名称

纪某诉苏某抚养纠纷案
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子女
(民一庭)

关键词

民事;抚养;婚姻家庭;家庭暴力;未成年人;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直接抚养

基本案情

纪某(男)与苏某(女)于2022年登记结婚,并于同年12月生育一女纪小某。孕期及产后,苏某曾多次向公安机关及妇联求助,反映纪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及言语威胁。公安机关向纪某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2023年4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纪小某由男方自行抚养至4周岁,此后再行协商抚养事宜。后来苏某探望时发现纪某因工作无法居家照顾,而代为照顾的亲属抚养能力不足,遂于同年10月份将纪小某带走抚养。因抚养权问题,纪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婚生女纪小某由纪某抚养;2.苏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币种下同),至纪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止。苏某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纪小某由苏某直接抚养;2.纪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500元,至纪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另查明,二人共同生活期间,纪某多次使用语言威胁苏某,还曾持刀威胁、实施击打苏某头部等暴力行为,致苏某头部外伤、软组织挫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28日作出(2024)京0105民初43844号民事判决:一、纪某与苏某之女纪小某变更为由苏某直接抚养;二、自判决生效之月起,纪某每月支付纪小某当月抚养费26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三、驳回纪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苏某的其他反诉请求。宣判后,纪某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30日作出(2025)京03民终891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纪小某是否应变更为由苏某直接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第十四条规定:“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根据上述规定,变更抚养关系,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子女的原则,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目的出发。具体而言,直接抚养方应具备对子女健康成长有利的基本条件,除生活、教育、居住等考量因素外,一般还不应存在有损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或恶习。父母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不论是否直接针对未成年子女,都可能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故人民法院在处理相关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时,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本案中,纪某在苏某怀孕、哺乳期间多次对其进行语言威胁,并持刀对其实施过家庭暴力,这些行为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因纪小某已满2周岁,法院综合考虑该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性别及与其母苏某共同生活等情况,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裁判要旨

父母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不论是否直接针对未成年子女,都可能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人民法院在处理相关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时,应当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第14条

案例评析

家暴对象是配偶而非孩子,不能据此认为对子女抚养没有影响。本案关注的是暴力行为对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风险,持刀威胁、击打及持续言语威胁,即使不直接针对孩子,也可能破坏安全稳定的照护环境。诉讼应将事实与孩子利益连接起来,而不是把夫妻之间的伤害视为与抚养完全分开的事项。

双方离婚协议约定由父亲抚养至四周岁,但这一安排并非排除后续司法审查的绝对依据。法院仍根据现实情况和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处理变更请求。协议证明当时的安排,却不能让其持续执行自动优先于孩子现阶段利益;同样,另一方改变实际照护状态也不能单凭既成事实决定最终归属。

本案的家暴认定有求助、公安告诫书以及伤情等事实支撑,并非仅因一方在诉讼中使用家暴称谓。代理人应梳理暴力发生时间、具体方式、持续性及相关证据,将已查明事实与尚待证明的主张分开。对威胁和伤害的描述应准确,不宜为了强化诉讼立场擅自扩大原文认定。

优先考虑由另一方抚养,还需要审查另一方是否具备有利于孩子成长的条件。该规则不是脱离生活、教育、居住和照护能力,机械将孩子交给没有实施家暴的一方。律师既要证明不利因素,也应呈现可执行的照护安排,包括实际照料者、稳定居住和生活延续,避免只有负面指控而没有替代方案。

本案还涉及父亲工作无法居家照顾、代为照顾的亲属能力不足,以及孩子与母亲共同生活的状态。家暴因素与现实照护共同进入判断,不能把判决压缩为单一身份或收入比较。原文以判决时已满两周岁的具体情况分析,也不能把起诉时年龄直接当作整个诉讼过程中不变的条件。

法院确定每月抚养费2600元,低于母亲反诉所请求的3500元,并驳回其他请求。这个金额不是同类家暴案件的统一标准,更不是对施暴行为额外处罚。本案未展开普遍计算公式,文章不宜自行补写;其他案件仍需依据子女实际需要和父母具体负担能力组织相应证明。

抚养诉讼的目标是形成对孩子有利且可落实的安排,而非用孩子归属替代对夫妻过错的所有处理。家暴保护、损害赔偿与抚养费可能有不同请求基础,应分别组织。引用本案最有力的方式,是证明具体暴力及其对成长环境的不利影响,再结合现实照护提出方案,避免把优先考虑夸大为无需其他审查的绝对结论。

孙万松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研究委员会委员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调解中心调解员。自2017年加入德和衡以来,凭借其十余年的丰富法律实践经验,已成为商事诉讼、仲裁以及替代争议解决(ADR)领域的资深专家。在处理复杂的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方面表现卓越,尤其擅长于公司控制权争夺、股权争议、商业地产租赁、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纠纷的解决。曾主办并成功代理过多起疑难、复杂且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其专业能力和经验在法律界内外均得到了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