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内容泄露如何及时制止——诉前行为保全的四项审查与措施范围

签了保密协议,并不自动获得禁令。结合游戏内测泄露案例,分析侵权可能性、难以弥补损害、双方利益及公共影响的分别证明。

入库编号

2026-09-2-476-001

案例名称

上海某铁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案
申请人可以针对被申请人擅自披露游戏未公开角色信息的行为,主张诉前行为保全措施
(民三庭)

关键词

民事;申请诉前行为保全;侵害商业秘密;电子游戏;未公开角色设计;游戏测试

基本案情

申请人上海某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铁公司)系案涉游戏运营方。案涉游戏是一款银河冒险策略游戏,获得过诸多奖项,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经济价值。案涉游戏运营方持续进行开发、更新、测试以提升玩家的游戏体验。在相关版本上线前,包括被申请人陈某在内的多名玩家受邀参加了游戏内测并签订了《保密协议》。内测期间,被申请人违反保密协议擅自使用电子设备对测试内容和画面进行拍摄、录制,并多次向他人披露案涉游戏尚未发布的角色动态形象、技能数值与技能特效等。某铁公司认为,案涉游戏尚未公布的角色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被申请人陈某一旦进一步披露上述信息,将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故向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4日作出(2024)沪0115行保2号民事裁定:被申请人陈某不得披露、不得使用、不得允许他人使用其在参与游戏测试过程中擅自拍摄、录制的申请人某铁公司享有权利的案涉游戏内容,期限至申请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该案生效之日止。裁定作出后,被申请人陈某未提出复议。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擅自披露游戏未公开角色信息的行为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法院应否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法〔2024〕42号)第十三条规定了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应当综合考量的因素:1.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2.不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3.不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4.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5.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

具体到审查针对擅自披露游戏未公开角色信息行为提出的诉前行为保全申请,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把握:一是侵权行为成立的可能性,重点审查申请人对案涉游戏及其角色信息是否享有合法权益,相关角色信息是否可能构成商业秘密(非公知性、价值性、保密性),以及申请人是否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擅自披露角色信息的行为;二是行为保全的紧迫性,即如果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可能会破坏游戏玩家对游戏平衡性、公平性的感受等游戏体验,降低其对游戏的关注度,并打乱申请人的商业和经营安排,以及贬损申请人的商业信誉和社会评价;三是行为保全的必要性,即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四是行为保全的影响,即针对擅自披露游戏未公开角色信息行为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是否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

本案中,法院经审查认为,第一,申请人对案涉游戏及其角色设计享有合法权益;案涉游戏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商业价值,有关角色尚未对外发布,申请人采取了签订《保密协议》等保密措施,相关信息可能构成商业秘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存在违反保密协议擅自披露有关角色信息的行为,故侵权行为成立的可能性较大。第二,被申请人擅自披露游戏未公开角色信息,会使得部分提前获知该信息的游戏玩家,提前对游戏玩法作出调整,造成对其他玩家不公平的局面,破坏玩家对游戏平衡性、公平性的感受;且会破坏游戏新版本内容的完整性,减损游戏的神秘感和新鲜感,降低游戏的受关注度,同时还会打乱申请人原有的宣传、发行等商业安排,增加经营和经济成本,如不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有很大可能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第三,采取相关保全措施,并不会对被申请人权益造成明显损害,且案涉游戏未公开角色信息亦不具有社会公共产品属性,所涉权益也属私权范畴,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不会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综上,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行为保全申请,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

针对擅自披露游戏未公开角色信息行为提出的诉前行为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侵权行为成立的可能性,重点审查申请人对案涉游戏及其角色信息是否享有合法权益,相关角色信息是否可能构成商业秘密(非公知性、价值性、保密性),以及申请人是否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擅自披露角色信息的行为;二是行为保全的紧迫性,包括如果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可能会破坏游戏玩家对游戏平衡性、公平性的感受等游戏体验,降低其对游戏的关注度,并打乱申请人的商业和经营安排,增加经营成本,以及贬损申请人的商业信誉和社会评价;三是行为保全的必要性,即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四是行为保全的影响,即针对擅自披露游戏未公开角色信息行为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是否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21号)第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法〔2024〕42号)第13条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5行保2号民事裁定(2024年3月24日)

案例评析

版本尚未上线时的信息泄露,可能在实体诉讼判决前就改变玩家体验和商业安排,因此本案申请的是及时限制行为的临时措施。法院首先审查权利与侵权成立的可能性,而非已经最终确认全部责任。取得保全不能被写成权利人已经赢得商业秘密诉讼,申请书也不必把临时审查与最终损害赔偿证明混为一谈。

保密协议是重要材料,但不是自动获得措施的凭证。申请人还需要明确哪些信息尚未公开、具有何种价值、采取何种保密措施,以及被申请人如何取得和披露。本案未发布角色的动态形象、技能数值与特效具有具体内容,避免了把整个游戏一概列为秘密的笼统请求。

紧迫性需要连接后续披露与难以弥补的损害。本案提前获知信息的玩家可能改变玩法,影响公平与平衡感,又可能破坏版本的新鲜感及宣传发行安排。律师应说明损害如何在等待期间发生以及事后赔偿为何不足,不能仅以游戏知名、投入较大概括代替紧迫性证明。

必要性还包括双方损害衡量。限制擅自披露的内容对被申请人产生什么影响,不能完全略过;措施应与需要保护的利益相称。原文同时考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认定本案内容不具有所述公共产品属性。该判断针对具体未公开信息,不宜推导所有游戏争议都与公共利益无关。

请求范围应精确到被申请人在测试中擅自拍摄、录制的有关内容及禁止行为。本案限制披露、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而不是禁止被申请人讨论一切游戏内容。过宽请求可能妨碍合理交流,也不便执行。代理人可以结合信息清单、传播材料和继续披露迹象说明所需范围,这属于基于本案的实务建议。

裁定明确相应期限与后续诉讼或仲裁衔接,申请人不能获得措施后就不再处理实体争议。具体程序及期限应按裁定和适用规则核对,不能把本案措辞直接复制为任何案件的永久禁止。被申请人如对范围、权利基础或损害衡量存在意见,也应围绕这些具体事项提出相应程序请求。

同一信息的实体侵权判断,重点在秘密构成、披露及责任;诉前措施则还要解决紧迫、必要和利益衡量。两条路径相关但不能互相替代。律师将临时请求单独组织、把后续实体证据持续保全,能够既及时回应泄露风险,也避免把尚需审理的争议包装为已经确定的最终责任。

孙万松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研究委员会委员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调解中心调解员。自2017年加入德和衡以来,凭借其十余年的丰富法律实践经验,已成为商事诉讼、仲裁以及替代争议解决(ADR)领域的资深专家。在处理复杂的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方面表现卓越,尤其擅长于公司控制权争夺、股权争议、商业地产租赁、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纠纷的解决。曾主办并成功代理过多起疑难、复杂且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其专业能力和经验在法律界内外均得到了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