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有错,也不能以暴力回应——人身安全保护令中的过错抗辩边界

人身安全保护令审查的是家庭暴力及现实危险。结合持续威胁近亲属的入库案例,分析过错抗辩为何不能阻却保护令,以及申请请求和证据应如何组织。

入库编号

2026-07-2-481-001

案例名称

朱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因遭受家庭暴力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存在过错为由抗辩的,不影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出
(民一庭)

关键词

民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暴力;申请人过错

基本案情

朱某(女)与张某(男)于2007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因双方感情不和,朱某于2021年携女搬出共同居所,随后提起离婚诉讼。张某于同年10月起持续向朱某父亲发送内容极端、言辞过激、包含威胁生命安全内容的信息及网络链接。朱某父亲因考虑自身及妻女、外孙女的人身安全,于2022年2月17日报警求助。3月1日,朱某以其及近亲属正遭受来自张某的家庭暴力,面临身体、生命被侵害的现实危险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张某辩称,其与朱某结婚后,朱某不允许其与前妻所生之子见面,不允许女儿与张某父母往来;2021年9月,朱某携女搬出双方共同居所后,张某再未见到女儿。

庭审中,张某自认确向朱某父亲持续发送过内容极端、言辞过激、包含威胁生命安全内容的微信消息及网络链接,其本意有二:一是告知朱某父亲双方正处离婚进程中,希望朱某父亲做好调解工作、促成双方重归于好;二是希望朱某父亲知晓朱某侵占张某大量婚前财产,如朱某坚持离婚,则张某可能做出对朱某全家的过激行为,用自己的方法与手段惩罚朱某。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日作出(2022)沪0105民保令1号民事裁定:一、禁止张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张某骚扰、跟踪、接触朱某及朱某的近亲属;三、禁止张某出现在距离朱某住处、工作单位200米范围内。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某以朱某存在过错为由进行抗辩,能否阻却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据此,人民法院审查应否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关键在于判断申请人是否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而无需评判婚姻家庭关系中双方的是非对错。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即使申请人有过错,被申请人也应当循合法渠道主张权利,而不能实施家庭暴力。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有过错在先提出抗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本案中,张某自认其向朱某父亲持续发送过内容极端、言辞过激、包含威胁生命安全内容的信息及宣扬暴力的网络链接,朱某及其家人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是客观存在的,符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质条件。而张某以朱某有过错在先为由的抗辩不能成为其实施威胁行为的正当化事由,不能阻却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案涉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查是否应作出安全保护令时,关键在于判断申请人是否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而无需评判婚姻家庭关系中当事人的是非对错。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有过错在先提出抗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第1款、第27条

其他审理程序: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5民保令1号民事裁定(2022年3月2日)

案例评析

保护令程序最容易偏离的地方,是把安全风险审查变成婚姻责任评判。本案双方正在离婚,被申请人同时提出子女见面、财产占有等争议。如果围绕谁先破坏家庭关系展开审理,持续威胁所形成的危险反而可能被拖延处理。法院将这些争议与人身安全保护分开,说明保护令的功能在于制止暴力及预防现实危险,而不是为离婚诉讼提前划分全部过错。

本案并非只有申请人对危险的主观感受。被申请人自认向申请人父亲持续发送包含生命威胁的信息和宣扬暴力的链接,并表示可能对申请人全家实施过激行为。威胁经近亲属传递,不因缺少直接向申请人发送的信息而失去证明意义。审查应把发送对象、威胁内容、持续时间以及与申请人安全的关联联系起来,不能仅凭通信收件人不是申请人就否定危险。

被申请人所说的申请人过错,既不能当然被视为已经查明,也不能成为暴力的正当理由。即使相关财产或探望争议最终获得支持,其救济仍应通过相应法定程序完成。本案不影响被申请人提出合法请求,也没有认定申请人在所有婚姻争议中均无过错。它排除的是用对方过错抵销人身安全保护条件的抗辩方式。

代理申请人时,应优先保存完整的通信记录及原始载体,说明账号主体、信息形成时间、前后语境和持续性,并将报警记录与威胁内容对应。上述证据安排是基于本案的实务建议,不意味着每一件申请都必须取得相同种类的材料。对截取的单条信息尤其要解释其语境,既避免淡化明确威胁,也避免把一般争执直接扩大为现实暴力危险。

请求的具体化同样重要。本案裁定不仅禁止家庭暴力,还禁止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近亲属,并设置距住处、工作单位200米的限制。保护措施应当回应已证明的风险对象和活动场所,200米是本案裁定的具体内容,并非所有案件统一适用的法定距离。律师拟定请求时,应解释每项限制与危险事实的联系,便于法院作出清晰、可执行的裁定。

代理被申请人时,有效答辩应围绕发送行为是否存在、内容是否构成威胁、危险是否现实及请求范围是否适当展开。以财产纠纷、婚姻不满代替这些问题,不能回应保护令的实质条件。当事人确有其他权利主张,应另行整理请求及证据,同时停止可能增加危险的接触和威胁行为,避免把程序答辩与继续施压混为一谈。

本案与未成年人遭受所谓管教型家暴的案例具有不同争点:后者重点是管教行为是否超过合理限度,本案重点是申请人过错抗辩能否阻却保护令。二者不能相互替代。对同类案件的分析,应先识别危险事实与具体保护需求,再将婚姻财产、子女联系等争议放回各自程序处理,使安全保护获得及时而有边界的司法回应。

孙万松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研究委员会委员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调解中心调解员。自2017年加入德和衡以来,凭借其十余年的丰富法律实践经验,已成为商事诉讼、仲裁以及替代争议解决(ADR)领域的资深专家。在处理复杂的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方面表现卓越,尤其擅长于公司控制权争夺、股权争议、商业地产租赁、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纠纷的解决。曾主办并成功代理过多起疑难、复杂且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其专业能力和经验在法律界内外均得到了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