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编号
2026-10-2-499-001
案例名称
赵某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关于承认与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可以作为认定两国商事案件金钱判决承认和执行领域达成互惠共识的依据
(民四庭)
关键词
民事;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互惠原则;互惠共识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日,赵某根据其与新加坡公民叶某光签订的《借款协议书》,向叶某光支付借款1000万元港币。因叶某光未按期还款,赵某向新加坡高等法院起诉。2023年6月16日,新加坡高等法院普通审判庭作出判决:1.对叶某光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叶某光支付未偿款项9307585.62港元,并支付自判决之日起至全额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33%计算的利息;2.叶某光向赵某支付2500新元费用(不含支出金额)。赵某表示,在上述判决作出后,叶某光未履行支付义务。经查,上海市徐汇区某房产登记于叶某光名下,故赵某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前述新加坡高等法院判决。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8日作出(2023)沪01协外认28号民事裁定:承认和执行新加坡高等法院普通审判庭就该案件于2023年6月16日作出的判决。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我国与新加坡就承认和执行判决问题是否存在互惠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且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如果两国之间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国际条约的,依照国际条约审查;在两国之间没有相关国际条约的情况下,则根据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对于如何认定互惠关系,202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4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存在互惠关系:(1)根据该法院所在国的法律,人民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可以得到该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2)我国与该法院所在国达成了互惠的谅解或者共识;(3)该法院所在国通过外交途径对我国作出互惠承诺或者我国通过外交途径对该法院所在国作出互惠承诺,且没有证据证明该法院所在国曾以不存在互惠关系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对于是否存在互惠关系应当逐案审查确定。”该规定明确了可以认定存在互惠关系的三种情形:一是存在法律上的互惠关系;二是两国之间存在互惠谅解或共识;三是存在互惠承诺且无证据证明该法院所在国曾以不存在互惠关系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
本案所涉判决由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我国与新加坡之间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国际条约,故本案应当根据互惠原则对承认与执行案涉判决的申请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最高法院于2018年8月31日签订了《关于承认与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载明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新加坡法院判决以及新加坡法院承认与执行我国法院判决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可以认定我国与新加坡就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达成了互惠共识,故本案属于《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44条第二种情形所规定的“我国与该法院所在国达成了互惠的谅解或者共识”。综上,可以认定我国与新加坡之间存在互惠关系。
裁判要旨
对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请,如果我国与该法院所在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国际条约的,则根据互惠原则对有关申请进行审查。我国与该法院所在国达成了有关承认与执行对方法院判决或裁定的互惠谅解或者共识的,可以认定我国与该法院所在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299条
《关于承认与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第6条
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01协外认28号民事裁定(2025年1月8日)
案例评析
债权人已经取得新加坡法院金钱判决,却发现债务人的房产在上海,真正影响回款的是判决如何进入国内承认与执行程序。本案说明,没有相互承认民商事判决的相关国际条约,不等于请求当然失败;在原审所查明的制度背景下,还可以通过互惠原则审查。律师应先确定程序路径,再组织判决和境内财产材料。
互惠关系不只以对方国家曾经执行某份中国判决为唯一证明。本案所引纪要列出法律上的互惠、互惠谅解或共识、符合条件的外交互惠承诺三种情形。不同路径要求的材料和论证并不相同,不能把某一种路径的证明困难,直接转化为所有申请都缺少互惠基础。
中新最高法院签署的指导备忘录,载明双方承认与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要求和程序。本案将其作为达成互惠共识的依据,而非把备忘录描述为两国已经订立的国际条约。代理人引用时,应说明其与申请判决的种类和事项如何对应,避免文件名称准确但法律定位错误。
备忘录的主题是商事案件金钱判决。本案为借款未偿金额、利息及费用的给付裁判,落在所分析的范围内。不能凭此案例就推导新加坡法院作出的身份关系、非金钱给付或其他类型判决全部沿用相同结论。遇到不同裁判类型,仍应重新核查适用文件、互惠依据和相应审查条件。
互惠关系成立只是承认审查的重要一环。法院还须依法审查判决效力及其他应审查事项,申请人不能仅递交备忘录就要求直接处置财产。实务上应把完整判决、效力证明、当事人身份以及申请范围组织清楚;如涉及翻译或证明手续,也应按受理法院要求办理,而非把本案未展开的手续写成一律免除。
境内财产线索有助于将程序与实际执行衔接。本案查明上海房产登记于债务人名下,但裁定承认与执行不代表房产已经变价,也没有改变原判决各币种金额和计息内容。律师应区分申请承认、取得执行依据与具体实现债权的进度,对外说明回款预期时不能将裁定结果等同于已经收款。
本案的可借鉴处,是以与判决类型相匹配的官方文件证明互惠共识,并将关系层面的依据与个案条件分开论证。它没有创造所有外国判决普遍可执行的规则。办理新的案件时,仍须核查申请时适用规则及国家间安排,保留逐案审查意识;本案原审的条约背景也不宜脱离时间直接表述为永久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