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编号
2026-14-2-410-001
案例名称
颜某诉某超市产品责任纠纷案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能否适用缺席判决的审查认定
(民一庭)
关键词
民事;产品责任;小额诉讼;缺席判决;文书送达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22日,颜某在接孩子放学时,在学校附近某超市为孩子购买了数袋零食,其中1包薯条购买价4元,食品包装上记载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12日,保质期为9个月。颜某发现自己买到了过期零食并要求某超市赔偿未果,遂起诉请求某超市返还货款4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诉讼中,颜某提供了产品实物、购物小票、购买商品视频、支付记录等证据。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铜梁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适用小额诉讼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某超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该院依法缺席审理,于2025年6月18日作出(2025)渝0151民初4837号民事判决:某超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颜某货款4元,并赔偿颜某1000元。宣判后,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为: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能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一般条件进行了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修正,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据此,被告缺席,并不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排除性条件,如果根据在案证据即可判定案件符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等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是,需注意的是,在被告缺席情况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会涉及缺席判决问题。《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据此,开庭通知(其中包括传票)依法完成送达,是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缺席判决的前提条件。而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缺席判决的问题,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作明确规定。《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本解释没有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故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缺席判决,也应参照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以开庭通知依法送达为前提条件。
本案中,颜某主张某超市销售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诉请其返还货款4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并提供了产品实物、购物小票、购买商品视频、支付记录等证据,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较小,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条件。铜梁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适用小额诉讼案件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某超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该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缺席判决。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案件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缺席判决。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8条、第147条、第16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修正)第108条、第256条、第261条
案例评析
小额诉讼强调高效处理简单金钱给付纠纷,但程序简化仍需有事实和权利义务基础。本案消费者提供实物、小票、购买视频和支付记录,法院能够根据在案材料判断相应条件。被告缺席并不当然使案件复杂,也不能反过来因为缺席就推定原告全部主张成立。
不出庭与依法送达是不同问题。本案法院向双方送达传票、起诉状及有关程序通知,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才具备缺席审理的相应基础。对于以简便方式发出的通知,不能只凭法院发送过就认为当事人已经收到;送达是否完成,应由确认或其他相应证据说明。
金额小不等于必然适用小额诉讼。除标的额外,还应核对案件事实、权利义务、争议程度及其他法定要求。本案4元退款和1000元赔偿处于具体证据清楚的场景,不应由此推导所有低价食品纠纷都可直接一审终审,尤其不能忽略可能出现的复杂鉴定或其他实际争议。
小额诉讼一审终审使程序告知具有重要意义。原文列示适用程序通知、应诉与举证材料,说明效率并非以省略权利保障为前提。律师协助当事人时,应核对所收到材料和具体程序,及时提交意见,不宜认为不到庭就能阻止案件继续,或在不清楚程序后果时放弃必要回应。
原告仍应完整证明购买关系、商品内容、时间和具体请求。本案经营者缺席,消费者的证据并没有因此变得多余。可以将订单与实物、支付和签收相对应,这是基于本案提出的举证建议。对争议金额的各个项目,也应说明各自基础,避免仅因为对方不答辩就增加没有证据的损失。
法院在本案支持4元退款和1000元赔偿,但裁判要旨主要解决程序问题。该数额不能作为所有食品或产品责任纠纷的通用赔偿标准,也不说明任何包装争议都构成相同违法。文章应将个案实体结果与缺席程序规则区分,防止以程序案例代替对食品责任具体要件的审查。
办理这类案件,可以依次核对是否符合小额程序、相关通知是否依法送达、缺席是否具备条件,以及在案证据能否支持请求。高效裁判并不意味着省略这些步骤。只有将程序入口、送达和实体证明保持一致,才能使一审终审的简化程序同时具备可理解、可核验的裁判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