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编号
2026-13-2-170-001
案例名称
三某投资公司、三某投资公司苏州分公司、苏州三某电脑公司诉西某公司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可以由标准和专利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知产法庭)
关键词
民事;标准必要专利;管辖权异议;国内管辖;专利实施地;标准实施地;侵权行为地;预期履行地
基本案情
西某公司系案涉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权人。三某投资公司、三某投资公司苏州分公司、苏州三某电脑公司(以下合称三某公司)共同与西某公司进行的许可谈判涉及包括案涉专利在内的53项中国专利。后三某公司以西某公司在许可谈判中坚持的报价不符合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原则,导致双方无法达成许可协议为由,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提起本案诉讼。
西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西某公司住所地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故本案应当由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苏州中院于2023年3月2日作出(2022)苏05民初272号民事裁定:驳回西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西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9日作出(2023)最高法知民辖终229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件,是否可以由标准和专利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并非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涉外民事案件,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的规定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是兼具合同纠纷和专利侵权纠纷特点的特殊类型纠纷。对于该类纠纷的管辖,可以结合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分别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或第二十九条关于侵权纠纷案件管辖的规定予以确定。就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适用而言,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过程和相关争议中,通常是当事人实施标准和专利在先,确定许可条件在后,这就决定了当事人提起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诉讼时的标准和专利实施地通常可以作为当事人预期的合同履行地。如果这一地点是具体、明确的,则依据该预期的合同履行地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件的管辖,并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规定。就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适用而言,因专利实施地同时也是当事人提起侵害专利权纠纷诉讼时的被诉侵权行为地,故在具有专利侵权纠纷特点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中将专利实施地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亦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关于侵权纠纷案件管辖的规定。
本案系标准实施者一方提起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其诉讼请求之一为确定案涉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条件,故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本案管辖。双方当事人对苏州三某电脑公司已在苏州市实施案涉专利均无异议,在此情况下,三某公司等起诉请求确定许可条件,苏州市可以作为当事人预期的合同履行地。因此,苏州中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裁判要旨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是兼具合同纠纷和专利侵权纠纷特点的特殊类型纠纷,标准实施地或者专利实施地通常可以作为当事人预期的合同履行地或者被诉侵权行为地,分别构成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九条确定管辖的依据。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4条、第29条(本案适用的是2022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4条、第29条)
一审: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5民初272号民事裁定(2023年3月2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辖终229号民事裁定(2024年9月29日)
案例评析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争议发生时,双方往往已经实施相关标准和专利,却尚未就许可条件达成协议。仅因合同还没有签成,就排除对预期履行地的考虑,可能无法回应这类纠纷的真实结构。本案承认标准或专利实施地可以在具体条件下形成管辖连接点,同时要求结合诉讼主张判断,不能只按案由名称机械选择合同或侵权规则。
原告请求之一是确定许可条件,双方对有关公司已经在苏州实施案涉专利没有异议。法院据此把苏州作为具体、明确的预期合同履行地。实施事实与许可请求之间的对应是关键,不是原告只要在某地设有办公室就能起诉。代理人应说明是哪一主体、何种相关实施活动,以及该活动与案涉许可条件有何联系。
本案涉及53项中国专利的许可谈判,并明确属于非涉外民事案件。其裁定解决的是国内管辖,不能直接被概括为中国法院在任何标准必要专利争议中都可以确定全球许可条件。若案件的当事人、请求或专利范围具有不同因素,应分别核对管辖问题,避免将本案有限的国内连接点推展成未被审理的国际管辖结论。
主张按侵权特点确定管辖时,专利实施地又可能作为被诉侵权行为地,但仍需要与相关诉讼内容对应。合同履行地与侵权行为地两种分析路径可以帮助理解特殊纠纷,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所有经营活动地点任意选择。律师应明确自己所依赖的依据,并准备相应事实材料,而非把多个地点并列罗列却不解释关联。
管辖答辩应回应实施活动是否真实、位置是否具体、相应主体是否参与争议及请求性质。只强调被告住所位于西安,不能否定其他依法成立的连接点。反过来,原告也不能把企业注册、产品销售或谈判通信中的任意地名都称为实施地,需要说明其实际意义,防止证据与所主张的履行关系错位。
确定有管辖权并未判定专利许可报价是否符合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原则,也没有认定全部53项专利均有效、必要或已经被侵害。这些属于后续实体审理可能涉及的事项。文章应将争议背景与本案裁判结论分开,避免以管辖异议被驳回宣称实施者已经获得有利许可条件。
本案对一般合同管辖文章的补充,是先实施、后确定许可条件这一特殊交易结构下的连接点认定。起诉准备宜同时整理请求、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与相关材料,形成可验证的联系;实体意见则另行围绕许可条件组织。管辖论证清楚,才能减少程序争议,但其成立不能代替对许可权利义务的全面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