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编号
2026-07-2-517-001
案例名称
赵某和等诉米某明等继承纠纷案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民一庭)
关键词
民事;继承;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独立生活;遗产酌给;扶养人;扶养行为;国家所有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赵某于2022年6月1日去世,其父母均在赵某去世前离世。赵某生前独自居住于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房屋(以下称案涉房屋)中,无配偶、子女、兄弟姐妹。赵某的遗产有:案涉房屋、银行存款若干、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合同》两份。
原告赵某和等五人系赵某的叔叔、姑姑,被告米某明等四人系赵某的舅舅、姨妈,均称对赵某尽了扶养义务。双方因分割赵某遗产产生争议诉至法院,原告要求继承案涉房屋,并依法分割银行存款、保险利益等,被告辩称上述财产应在原、被告间按照原告每人继承十分之一、被告每人继承八分之一进行继承和分割。
经查明,赵某和系赵某叔叔,职业为出租车司机,居住地距离案涉房屋较近,曾在赵某生前多次开车带赵某就医,对赵某的帮扶相对较多,还曾在节日期间带赵某出境旅游。其余原、被告对赵某亦有一定帮扶,如多次协助就医等。此外,原、被告还主张曾通过节假日上门慰问等方式表达关心。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29日作出(2023)京0114民初22038号民事判决:一、赵某与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由原、被告继承,其中赵某和继承该两份合同权利义务的20%,其余八名原、被告分别继承该两份合同权利义务的10%;二、赵某名下某银行存款4222.92元,由赵某和继承827.96元,其余八名原、被告各继承424.37元;赵某名下其余银行存款共计20.81元由赵某和继承;三、赵某名下的案涉房产归国家所有,由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管理(其余判项略)。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没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赵某无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的情况下,对其遗产应当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据此,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属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但具体适用时应当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遗产酌给制度,遵循与所提供的扶养相一致的原则,依法支持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分得适当的遗产。被继承人生前独自居住,并未达到主要依靠扶养人支持的程度的,应当依法认定主要遗产归国家所有,其余遗产则可以分给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有多名的,应当结合其各自对被继承人照顾扶养的程度、扶养时间长短、扶养方式等因素确定份额。
本案中,虽然原、被告对赵某生前均有所扶养,但赵某生前系独自居住,并未达到完全依靠原、被告扶养支持的程度,因此法院判决案涉房产这一主要遗产归国家所有,由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管理,其余财产遵循与所提供的扶养相一致的原则,在原、被告之间分配。其中,赵某和因对赵某生前帮扶相对更多,应当分得较多比例,其余原、被告则因帮扶程度并无明显差别而在较少比例内平均分配。
裁判要旨
死者无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其生前虽接受过他人扶养,但尚未达到主要依靠他人扶养、支持程度的,应当依法认定其主要遗产归国家所有,其余遗产则可以分给对其扶养较多的人;扶养较多的人有多名的,应当结合各自对被继承人照顾扶养的程度、扶养时间长短、扶养方式等因素确定可以分得的份额。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1条、第116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 第20条、第21条
一审: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4民初22038号民事判决(2024年11月29日)
案例评析
本案应当先确认法定继承、遗赠等权利基础,再讨论亲属曾经提供帮助的意义。叔叔、姑姑、舅舅、姨妈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并不意味着当然可以按各自提出的比例继承全部遗产。法院在无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的前提下,适用无人继承遗产归属规则,同时审查扶养较多者分得适当遗产的可能。两套制度的衔接,不能被改写为谁照顾过就由谁继承全部。
对继承人以外扶养较多者的保护,重在实际扶养贡献。陪同就医、长期照护、经济支持等事实,应结合频率、持续时间和被继承人的生活依赖程度评价。亲属节日慰问与长期承担主要生活支持,在证明力上不能一概等同。代理人可以按时间整理帮助内容、材料及对应需求,既不能只凭亲属感情主张固定份额,也不宜用有没有书面协议作为唯一判断标准。
本案被继承人生前独自生活,尚未达到主要依靠这些亲属扶养的程度。法院将房产这一主要遗产判归国家,并在其他财产中按照贡献给予相应份额。该处理体现了扶养程度与所分遗产之间的对应,不是所有独居者去世后房屋均归国家的规则。独居不能单独代替无继承人、无受遗赠人及扶养关系等前提的审查。
多人主张扶养时,需要比较具体贡献,而不是只按父系、母系或亲属人数分组。本案叔叔赵某和陪同就医等帮助相对更多,法院在有关财产中给其较多比例,其余人员因帮扶差别不明显给予相应均衡安排。20%与10%属于本案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分配结果,不能直接作为其他无人继承遗产案件的法定比例。
遗产范围也须按财产种类分别核查。本案判项涉及房产、银行存款以及两份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但不能由此概括所有保险金都属于遗产,或任何保险合同都按相同方法处理。具体保险利益还应结合合同约定、权利主体及有关规则确定。律师应把能够分配的遗产与可能属于其他主体的利益区分,避免先列一张总资产表就默认每项均可参与分割。
提出请求时,可先说明己方属于法定继承、遗赠受益还是扶养酌给主张,并据此确定证明对象和请求范围。对国家或集体归属的适用,也应如实核查相应前提,而不是为了提高可分遗产数量而忽略既有权利人。被继承人生前如希望照护者获得特定财产,可以依法安排清楚的财产处分;零散生活帮助不宜被赋予当事人未表达过的全部财产转移意思。
本案与代位继承或遗嘱居住权案例的核心问题不同,解决的是无人继承制度中的扶养利益衡量。律师的工作重点,是证明实际扶养的程度、方式和期间,并将所请求财产与贡献对应。尊重照护行为的价值,应通过准确的权利路径实现,而非把酌给遗产包装成法定继承资格,或者承诺帮助越多就必然取得主要房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