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流”不是天然轻罪——电信诈骗链条中引流人员的共犯认定边界
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引流人员”是否构成诈骗罪共犯,关键不在于其是否直接骗取财物,而在于是否与上游诈骗团伙存在明确犯意联络,并形成稳定协作分工关系。

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引流人员”是否构成诈骗罪共犯,关键不在于其是否直接骗取财物,而在于是否与上游诈骗团伙存在明确犯意联络,并形成稳定协作分工关系。

在涉资管计划资金交易纠纷的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作为资管计划的管理人,申请以流拍财产抵债,并申请将财产过户至资管计划名下的,执行法院可以责令申请执行人提供材料明确交易资金的真实来源、证明交易资金的独立性。在审查资产计划合同、业务交易协议、银行对账单等证明材料的基础上,查明资金的真实来源和独立性,并确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存单,案外人以其对该存单享有质押权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应当从实现权利质押的法定要素入手,对满足权利特定化、实际占有、债务到期未履行等生效要件的存单,不予执行,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中止执行。

股东在注销公司时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的《注销清算报告》等相关材料上作出的“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的承诺,应当视为对公司注销时未了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保结承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

买受人因办理贷款或筹资等行为,导致逾期支付拍卖款,因买受人主观上不存在悔拍目的、客观上又积极履行合同筹措资金,并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拍卖款,此类情形不宜直接认定为悔拍。

当事人向我国法院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涉外仲裁裁决,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或者其财产在我国领域内的,我国法院即对该案具有执行管辖权。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效期间,应当自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或者其财产在我国领域内之日起算。

执行异议并非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启动。对股票、股权、银行存款等以登记为权利外观的财产,异议人如不能提供直接权利证据,仅以承诺函、赔付期待或间接受偿利益主张排除执行,通常难以取得案外人主体资格。

房产执行拍卖中,案外人以租赁权为由提出异议,并不当然足以排除执行。法院通常会围绕租赁合同真实性、占有使用状态、租金支付、合同形成时间及与被执行人的关系进行审慎审查,防止虚构租赁阻却拍卖。

针对涉停工楼盘案件牵扯面广、地方利益牵连复杂、资产众多等特点,执行中应该积极开展省市域内交叉集中执行,将众多法院系列案件集中到一个法院执行。要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积极引入第三方重组,盘活停工楼盘,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要形成工作专班,集中债务处置,进行债务锁定,做出合理分配方案,稳妥开展善后。

执行依据确定用人单位负有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工资等金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执行依据确定的数额执行。用人单位提出其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主张实际支付工资为扣除税费之后的数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