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虚假劳动合同不是合法入境通道——组织外籍人员骗取工作签证的刑事定性
外籍人员通过工作签证入境,形式上取得了合法证件,并不当然意味着入境行为具有实质合法性。本案中,行为人利用空壳公司虚构劳动合同关系,帮助外籍人员申请工作许可通知、取得Z字工作签证并入境、居留。人民法院认为,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骗取出入境证件后出入国(边)境的,虽具有形式上的证件外观,但本质上仍属于偷越国(边)境行为。本案对于涉外用工服务、签证代办、人力资源机构以及企业合规管理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外籍人员通过工作签证入境,形式上取得了合法证件,并不当然意味着入境行为具有实质合法性。本案中,行为人利用空壳公司虚构劳动合同关系,帮助外籍人员申请工作许可通知、取得Z字工作签证并入境、居留。人民法院认为,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骗取出入境证件后出入国(边)境的,虽具有形式上的证件外观,但本质上仍属于偷越国(边)境行为。本案对于涉外用工服务、签证代办、人力资源机构以及企业合规管理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存单,案外人以其对该存单享有质押权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应当从实现权利质押的法定要素入手,对满足权利特定化、实际占有、债务到期未履行等生效要件的存单,不予执行,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中止执行。

股东在注销公司时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的《注销清算报告》等相关材料上作出的“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的承诺,应当视为对公司注销时未了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保结承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

买受人因办理贷款或筹资等行为,导致逾期支付拍卖款,因买受人主观上不存在悔拍目的、客观上又积极履行合同筹措资金,并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拍卖款,此类情形不宜直接认定为悔拍。

执行异议并非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启动。对股票、股权、银行存款等以登记为权利外观的财产,异议人如不能提供直接权利证据,仅以承诺函、赔付期待或间接受偿利益主张排除执行,通常难以取得案外人主体资格。

房产执行拍卖中,案外人以租赁权为由提出异议,并不当然足以排除执行。法院通常会围绕租赁合同真实性、占有使用状态、租金支付、合同形成时间及与被执行人的关系进行审慎审查,防止虚构租赁阻却拍卖。

针对涉停工楼盘案件牵扯面广、地方利益牵连复杂、资产众多等特点,执行中应该积极开展省市域内交叉集中执行,将众多法院系列案件集中到一个法院执行。要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积极引入第三方重组,盘活停工楼盘,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要形成工作专班,集中债务处置,进行债务锁定,做出合理分配方案,稳妥开展善后。

执行依据确定用人单位负有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工资等金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执行依据确定的数额执行。用人单位提出其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主张实际支付工资为扣除税费之后的数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为保证刑事涉财执行中案外人异议的公正、彻底解决,法院在审查刑事涉财执行的案外人异议时,应当遵循实质审查原则,比如实地调查执行标的的占有权属情况等,而非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更不能以形式审查为唯一原则。通过实质审查的方式对执行标的权属进行认定,进而作出案外人享有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

涉众型涉农土地腾退执行,难点不只在于交付土地,更在于如何平衡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与实际种植农户的利益。该入库案例提示,执行程序应重视善意文明执行、府院联动与矛盾源头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