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满足权利特定化等生效要件的法定情形下:律师视角下的执行实务解构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存单,案外人以其对该存单享有质押权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应当从实现权利质押的法定要素入手,对满足权利特定化、实际占有、债务到期未履行等生效要件的存单,不予执行,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中止执行。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律师视角下的执行实务解构
股东在注销公司时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的《注销清算报告》等相关材料上作出的“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的承诺,应当视为对公司注销时未了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保结承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

买受人因办理贷款或筹资等行为:律师视角下的执行实务解构
买受人因办理贷款或筹资等行为,导致逾期支付拍卖款,因买受人主观上不存在悔拍目的、客观上又积极履行合同筹措资金,并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拍卖款,此类情形不宜直接认定为悔拍。

指导案例37号: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瑞士瑞泰克公司:律师视角下的执行实务解构
当事人向我国法院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涉外仲裁裁决,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或者其财产在我国领域内的,我国法院即对该案具有执行管辖权。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效期间,应当自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或者其财产在我国领域内之日起算。

执行异议中案外人主体资格如何审查:未提供直接权利证据不能阻却执行
执行异议并非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启动。对股票、股权、银行存款等以登记为权利外观的财产,异议人如不能提供直接权利证据,仅以承诺函、赔付期待或间接受偿利益主张排除执行,通常难以取得案外人主体资格。

房产拍卖中租赁权能否排除执行:案外人异议的审查边界
房产执行拍卖中,案外人以租赁权为由提出异议,并不当然足以排除执行。法院通常会围绕租赁合同真实性、占有使用状态、租金支付、合同形成时间及与被执行人的关系进行审慎审查,防止虚构租赁阻却拍卖。

涉停工楼盘执行案件中交叉执行的适用:执行案件中的规则边界
针对涉停工楼盘案件牵扯面广、地方利益牵连复杂、资产众多等特点,执行中应该积极开展省市域内交叉集中执行,将众多法院系列案件集中到一个法院执行。要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积极引入第三方重组,盘活停工楼盘,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要形成工作专班,集中债务处置,进行债务锁定,做出合理分配方案,稳妥开展善后。

工资执行中,用人单位以工资数额需扣除税费为由提出异议的审:律师视角下的执行规则解构
执行依据确定用人单位负有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工资等金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执行依据确定的数额执行。用人单位提出其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主张实际支付工资为扣除税费之后的数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案外人异议的审查认定:律师视角下的执行实务解构
为保证刑事涉财执行中案外人异议的公正、彻底解决,法院在审查刑事涉财执行的案外人异议时,应当遵循实质审查原则,比如实地调查执行标的的占有权属情况等,而非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更不能以形式审查为唯一原则。通过实质审查的方式对执行标的权属进行认定,进而作出案外人享有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

涉众型涉农腾退执行中,法院为何不宜简单“一腾了之”?
涉众型涉农土地腾退执行,难点不只在于交付土地,更在于如何平衡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与实际种植农户的利益。该入库案例提示,执行程序应重视善意文明执行、府院联动与矛盾源头化解。

企业账户中的工亡补助金能否被执行?从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看特定化资金的排除执行规则
被执行人企业账户被法院冻结后,社保机构汇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费,死者近亲属能否排除执行?本案明确:资金来源、用途和流转过程能够特定化,且未与企业自有资金混同的,可以阻却强制执行。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能否覆盖土地使用权价值?最高法院入库案例的执行规则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虽优先于抵押权,但效力范围限于建设工程价值,不当然及于土地使用权价值。执行中整体拍卖或以物抵债,应区分建筑物价值与土地使用权价值,避免损害抵押权人及其他债权人的优先受偿利益。